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坚持制度治党、依规治党,以党章为根本,以民主集中制为核心,完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增强党内法规权威性和执行力”。站在新的历史起点,要不断推动党内法规制度建设高质量发展,完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提供坚实有力的制度保障。
不断推动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要保障党内法规的规范性。坚持规范性原则,不仅要求制定党内法规时坚持以党章为根本依据,还要求与上位党内法规相互配套、互不矛盾,与已经出台的党内法规相互衔接、相互协调、功能互补,与宪法和法律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保障。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党章是作为指导党的工作、党内活动、党的建设的根本依据。党章具有最高效力,因为它只能由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制定和修改程序最为严格,而且它体现了最为广泛的民主,代表了全体党员的最高意志。因为党章是党内的根本大法,对全党活动都有实质约束力,所以其他党内法规的立、改、废、释等工作都必须遵照党章,以党章为根本依据,对党章内容作进一步展开和细化。
下位党内法规必须注意与上位党内法规保持协调一致,且不能越权。从各级党内法规所涵盖的事项范围来看,下级党内法规基本上是为贯彻上级党内法规所作的配套性规定,制定配套性党内法规,应当“粗细搭配”,不能对上位党内法规照抄照搬。在实践中,经常出现照抄照搬、粗细不相宜的情形,影响了党内法规的实施效果,应当注意改正。对于中央层级的党内法规,部委和地方党委应当充分学习和理解其内容和精神,对于没有必要或者与自身职责范围无关的,不应当制定配套党内法规,否则一旦作出了不应适用于自身的配套规定,反而会犯政治错误。部委和地方党内法规不能越权规定,尤其是对中央层级的党内法规明确保留的事项,下级党内法规不能做出规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借鉴了《立法法》确定的法律保留原则,规定了中央层级的党内法规的相对保留事项和绝对保留事项,对绝对保留事项和在未经授权制定相对保留事项的情况下,其他制定主体不得作出规定。
制定党内法规时,要注意与同位阶的党内法规相互协调。这意味着新旧党内法规不能相互矛盾,应当相互配合、相互协调。在起草新法规的同时,要注意对旧的相关党内法规进行清理,防止前后矛盾或者重复,并且需要在新党内法规颁布实施以后,宣布废止旧的党内法规。同一效力等级的不同党内法规要相互协调、互相补充,形成系统化的制度链条,产生综合效应。党内法规制定活动还必须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党内法规不能与宪法、法律相冲突,要使党内法规与宪法、法律相互配合、相互协调,努力形成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保障的局面,在实践中要建立健全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衔接机制。法律包括宪法都是党领导人民制定的,体现了党的意志,党内法规更是党的意志的集中体现,党内法规和法律从本质上来说是一致的,都是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
党内法规所规定的内容并不局限于党内事务,而且党内法规作为党的主张的规范化表达,有通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法律的可能性。当党内法规先于法律对国家事务作出规定后,按照党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更应当及时转化为国家法律,才能在全社会产生约束力。
(作者刘俊杰,单位系中国人民大学当代政党研究平台、马克思主义学院。原文刊载于《北京日报》2022年11月21日第10版)
(责任编辑:郑嘉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