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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学者风采 | 高铭暄教授
来源:中国刑法学研究会
时间:2022.11.13

高铭暄(1928——),浙江玉环人。中国著名刑法学家和法学教育家,新中国刑法学的主要奠基者和开拓者,新中国培养的第一代法学家,为新中国刑法学事业和刑事法治建设作出了不可磨灭的卓越贡献。

1951年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系,后被保送到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刑法研究生班学习

1953年毕业后留校任教,历任讲师、副教授、教授

1984年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成为中国刑法学专业第一位博士研究生导师。

1983—1986年担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主任

1984—2001年担任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总干事(会长)

1985—2003年担任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成员暨法学评议组召集人

1996—2011年担任国际刑法学协会中国分会主席

1999—2009年担任国际刑法学协会副主席

2009年被评为中国人民大学荣誉一级教授

2012年被中国法学会授予“全国杰出资深法学家”称号

2005年被聘为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名誉院长、特聘教授、博士生导师

2006年被聘为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特聘教授

高铭暄教授现兼任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国家教育考试指导委员会委员,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国际刑法学协会名誉副主席暨中国分会名誉主席,最高人民法院特邀咨询员,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北京市法学会名誉会长,是1954--1979年全程参与新中国第一部刑法典(1979年通过)起草工作的唯一学者。从教60年来先后获得“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全国优秀教师”、“全国师德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部分著作荣获国家图书奖、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教材特等奖、一等奖等。2015年荣获国际社会防卫学会颁发的“切萨雷·贝卡里亚奖”。

一、人生历程

高铭暄,1928年5月24日出生于浙江省玉环县鲜迭村。早年先后就读于浙江省温州市瓯海中学、温州中学,1947年高中毕业后,以优异成绩考入浙江大学法学院。1949年9月,因浙江大学法学院停办,转学入北京大学法律系。

(一)受父亲影响投身法学

高铭暄年幼时,毕业于浙江法政专门学校的父亲高鸣鹤,当时在上海特区法院担任书记官。1937年抗日战争爆发,父亲不愿为日本侵略者卖命,愤然弃官回乡,赋闲在家。抗战胜利后,父亲又到浙江省高等法院任法官,后又到杭州地方法院任法官。

高铭暄走上法学之路受到了父亲的影响。父亲一直希望他能子承父业,从事法律职业,因此自小谆谆教诲,激励他在少年时代就阅读了一些法律书籍,加上受父亲的职业影响,自小就在他的思想上打下了法律烙印,认为自己是“法”门子弟,与“法”有缘。在温州读高中时,高铭暄经常从法院和律师事务所门口经过,耳濡目染,再加上经常从报纸上看到有关案件和不公平事情的报道,正义感油然而生,用法律维护正义的想法也随之产生,至此,从事法律职业的种子慢慢在他心中萌发。

(二)学业优异受教于名师

1947年秋,因成绩优异被浙江大学、复旦大学和武汉大学三所大学法学院同时录取的高铭暄进入浙大法学院读书。受教于诸多名师,受到了严格的法律训练。他大学一年级的刑法总则课即由时任浙大法学院院长的李浩培教授讲授。高铭暄教授回忆说,李浩培先生讲的刑法课条理清晰,逻辑严密,内容生动,贴近实际,听起来毫无枯燥之感,引起高铭暄极大的兴趣,也为他日后从事刑法研究打下了基础。40多年后,当李浩培先生看到昔日学生高铭暄所取得的成就时,曾多次自豪地对人说:“高铭暄的刑法课是我教的!”

后来因浙江大学停办,1949年9月,高铭暄告别父母北上,转学到北京大学法律系继续读书。在那里,他怀着“法治”社会的崇高理想,自由遨游在法律的海洋里。1951年7月,高铭暄从北京大学毕业,在被征求其分配志愿时,他选择了继续深造,从而成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的一名刑法学研究生,师从当时在人大法律系任教的前苏联著名刑法学家贝斯特洛娃教授、达玛亨教授、尼古拉耶夫教授和柯尔金教授,成为较早系统地学习和研究前苏联刑法理论的中国青年学者。

1953年8月,经过近20年的寒窗苦读,高铭暄的学生时代画上句号,他选择了留校任教作为其人生的新起点。他言道,选择学术道路也就意味着选择了艰难、清贫和寂寞,但他对这一选择从未后悔过。从此,高铭暄走上了一条跋涉之路,他将数十年的心血和宝贵年华都交给了沿途的风风雨雨,身后则留下了一串深深的脚印和一个个鲜明的标识。

(三)矢志不渝于新中国刑法典的创制

1954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等五个组织法通过,刑法的制定也开始被提上日程。起草班子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法律室负责组建。经中国人民大学推荐,当时26岁、风华正茂的青年刑法教师高铭暄有幸参加了起草班子工作。从1954年到1979年,从第1稿到第38稿,其中较为正常进行刑法典起草工作的约有十年光阴,在十年的立法生涯中,高铭暄倾注了自己的全部学识、热情、心血和汗水,成为自始至终参与新中国第一部刑法典创制的唯一学者。这十年间,他提出了大量立法意见和建议,曾负责汇编各类立法资料,包括解放区、中华民国法律及苏联、东欧、法国和德国等国刑法,还包括收集最高人民法院从中国一万多起刑事案件总结出来的司法经验材料,以便规定罪名、刑种和量刑幅度。虽然历经文革十年动乱,期间中国人民大学被撤销,高铭暄交法律系内部资料室保存的刑法典多个草案稿及相关法律意见汇集等珍贵资料被军宣队因无知付之一炬,他本人也先后被下放到京郊炼油厂和江西余江“五七”干校劳动锻炼,但高铭暄矢志不渝于新中国刑法典的起草工作。后来,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作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法制的决策和部署之后,刑法典起草工作终于又被提上国家立法工作日程,并于1979年7月1日16时05分,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二次会议全体与会代表一致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从而结束了新中国没有刑法典的历史。

(四)攀登法学高峰,致力于刑法学教育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吹响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号角。1979年刑法典出台后,由于当时刑法学界尚未从文化大革命冲击形成的学术荒芜状态中走出来,为了促使刑法典的精神和条文内容更好地被大家理解,高铭暄教授作为唯一全程参与1979年刑法典创制的学者,及时编著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孕育和诞生》一书,在该书中详细记述了立法过程中的各种不同意见,客观忠实地阐释了1979年刑法典各条文的立法原意,对理论界和实务界准确理解与正确适用刑法提供了重要帮助。该书被高铭暄教授的恩师李浩培先生盛誉为“中国刑法学界的一部重要著作,任何人欲谙熟中国刑法,是必须阅读的”。

面对百举待兴的法制建设,全国各地相继恢复的政法院系和政法机关,亟需一套系统而权威的法学教材,来满足法学教育和司法实务的需要。1981年,一批在全国刑法学界享有盛誉的刑法学者云集北京,他们受司法部委托,要共同编写高等学校法学教材《刑法学》,高铭暄教授被推荐为该书主编。经过他和其他作者的共同努力,文革十年动乱后第一部最权威的刑法教科书——《刑法学》,于1982年由法律出版社正式出版,并于1984年作局部修订后再版,前后发行百余万册,该书因其突出的学术贡献而荣获1988年国家级优秀教材一等奖和司法部优秀教材一等奖的双重殊荣,在新中国刑法学发展史上起到了奠基和承前启后的重要作用。

1983年5月,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高铭暄先生晋升为教授。1984年1月,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高铭暄教授成为新中国刑法学专业第一位博士生导师,结束了新中国不能培养刑法学博士的历史。同年,他获得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荣誉称号,并当选为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总干事。1986年,当选为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同年11月,由他主编的《新中国刑法学研究综述》面世,这是新中国法学领域第一部全面系统的学科文献性著作,为法学各专业研究综述的写作和出版树立了典范。

为适应日益发展的刑法学教学和科研的需要,在当时的国家教委的组织下,高铭暄教授又于1987年受命主持编写了一部供高等院校法学专业适用的新教材,这部名为《中国刑法学》的教科书于1989年面世,1992年11月荣获第二届全国高等学校优秀教材特等奖。1993年至1994年,高铭暄教授主编的大型专著《刑法学原理》三卷本先后出版,这部巨著集纳了中国刑法基础理论领域的重要成果,该书以其高品位的学术水平和突出的实用价值在1995年荣获“全国高等学校首届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一等奖;1996年再度荣膺国家图书最高奖项——第二届国家图书奖。从1981年至1996年,高铭暄教授共主编过本科、自学高考、业大、电大等不同层次的全国性刑法学教材6部,堪称中国当时主编刑法学教材层次最高、数量最多的学者。在1997年刑法典修订后,短短的三年时间里,他主编修订出版了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律专业指定教材《刑法学(新编本)》、普通高等教育“九五”国家级重点教材《新编中国刑法学》、高等学校法学教材《刑法学》、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教材《刑法学》等四部重量级教材,再次引起学界的注目和读者的赞赏。他还主编了全国第一本刑法专业研究生教学用书《刑法专论》,该书由教育部研究生工作办公室提供给全国法学硕士研究生特别是刑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选用。

除教材编写外,高铭暄教授还十分注重实务中具体问题的研究。2000年,面对当时经济犯罪的严重态势,高铭暄教授主编的国家社科“九五”规划重点项目成果《新型经济犯罪研究》出版,这部专著全面、系统、深入、细致地对某些特定经济犯罪的司法适用和立法完善问题进行了研究,成为有关经济犯罪研究方面的精品力作。

更令人钦佩的是,即便年逾古稀,他仍经过数年的积累和努力,在84岁高龄时出版了85万字的鸿篇巨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孕育诞生和发展完善》,该书对中国刑法条文的来龙去脉进行了具体的阐述,并进行了客观的评价,获评为2012中国十大影响力法学理论研究成果。

(五)推进中国刑法学走向世界,蜚声海内外

身处改革开放的年代,高铭暄教授十分注重引领中国刑法学界走向国际舞台。他曾多次出访美、英、德、意、法、奥、日、俄、瑞士、澳、新、荷、比、西、韩、土、埃等国,从事讲学、考察及学术交流活动,积极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借鉴吸收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

1987年,受中国法学会的指派,高铭暄教授参加了当年5月在意大利举行的国际死刑问题学术研讨会,在会议期间除发表中国刑法学界对待死刑的主流观点外,还专门向时任国际刑法学协会秘书长的巴西奥尼教授表达了中国刑法学界拟申请加入国际刑法学协会的意愿,得到了该协会领导的首肯,之后由中国法学会报请国务院领导批准,中国刑法学界于1988年正式加入国际刑法学协会并成立中国分会,这一举措对于中国刑事法学界走向现代化和国际化,作出了非常重要的贡献。特别是其本人于1999-2009年,连续两届担任国际刑法学协会副主席(并于1988-1996-2011年,先后担任中国分会副主席、主席),且在任期内接受国际刑法学协会委托,在中国法学会的领导和支持下,领导国际刑法学协会中国分会于2004年在北京与中国法学会共同成功举办了第17届国际刑法大会,受到了国内外的高度评价,对于中国刑事法学界走向国际舞台和国际社会刑事法治的进步产生了广泛而深刻的影响。

按照国际刑法学协会规定,自2009年伊斯坦布尔第18届国际刑法大会举办时,高铭暄教授因连续两届担任协会副主席而需卸任,但因中国分会的地位暨高铭暄教授的威望,他在卸任协会副主席后遂即被该协会聘请为名誉副主席。

在高铭暄教授鼎力支持下,他的几位学生则在国际刑法学协会第18届大会上担任了重要职务: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分会常务副主席赵秉志教授当选为新一届国际刑法学协会副主席,中国分会副主席张智辉教授当选为协会理事,中国分会秘书长卢建平教授连任该协会执委会委员和副秘书长。本届大会选举,中国分会在保留原有的副主席暨执行委员兼副秘书长这两个职位的基础上,又增加了名誉副主席和一位理事这两个职位,从而进一步巩固和加强了中国刑事法学界在国际刑法学协会中的地位与影响。

二、学术研究和重要贡献

高铭暄教授的学术研究主要围绕国家法治完善与公民权利保障,研究方向涉及中国刑法学、国际刑法学、刑事政策学等学科,颇多建树和贡献。他还系统梳理了新中国刑法学研究发展繁荣的脉络和足迹,填补了新中国刑法学研究史的空白。

(一)主要研究领域及学术贡献

通览高铭暄教授多年来的研究领域和方向,刑法基本理论和刑法立法一直是他关注的重要领域,在这两个领域,他提出了诸多影响深远的重要理论。

1.刑法基本理论问题研究

高铭暄教授十分重视刑法基本理论的研究,他是我国刑法学界最早提出将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视为三个不能互相替代概念的学者,这堪称我国刑法学理论的一个创举。他以此为起点展开了刑法学的体系性研究。

(1)刑法观念。高铭暄教授早在20世纪90年代即根据时代特点和中国刑法学研究状况,总结了应当树立的十大刑法观:即经济刑法观,法制刑法观,民主刑法观,平等刑法观,人权刑法观,适度刑法观,轻缓刑法观,效益刑法观,开放刑法观,超前刑法观。

(2)关于犯罪的概念。高铭暄教授详细地揭示了中国刑法中犯罪概念的基本属性,即“三特征说”: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惩罚性。并且进一步地明确了三个特征之间的内在关系,认为犯罪的三个特征是紧密结合的: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最基本的属性,是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的基础;社会危害性如果没有达到违反刑法、应受刑罚处罚的程度的,也就不构成犯罪。因此,这三个特征都是必要的,是任何犯罪都必然具有的。这可谓我国刑法学基本理论的奠基之作,在新中国刑法学的历史上留下了极为厚重的一笔。这一看法和见解已经成为我国刑法学理论的基本支柱。

(3)社会危害性理论。作为我国刑法学理论的基本范畴,社会危害性理论从一开始就有所争议,面对诸多质疑,高铭暄教授主张刑法理论界应摒弃偏见,溯及到问题的本源对社会危害性概念这个问题作出中肯、客观的解释。他认为,对社会危害性概念进行解释要树立两个基本立场:一是必须面对犯罪事实;二是必须尽量朝着合目的的方向进行解释。主张对社会危害性功能的解释要站在有利于被告人的立场厘清社会危害性与犯罪构成的关系,既要与我国通行刑法理论保持一致,又要充分发挥社会危害性理论阻却犯罪、保障人权的功能。

(4)犯罪构成理论。在近年来中国刑法学界出现关于犯罪构成理论模式是应坚持既有的四要件理论还是要照搬德日的三阶层理论之重大争论的背景下,高铭暄教授关于犯罪构成理论的研究对我国现行的犯罪构成理论之成型和完善起到了重要的历史与现实作用。他就犯罪构成的分类等问题发表了重要看法,坚持犯罪构成四要件理论。他认为,主张取消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推翻现行中国刑法学体系的观点是不可取的,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是一种历史性的选择,具有历史合理性;符合中国国情,具有现实合理性;逻辑严密、契合认识规律、符合犯罪本质特征,具有内在合理性;与德日三阶层犯罪论体系相比,相对稳定、适合中国诉讼模式,具有显著的优势。他还进一步分析指出,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同样能够反映定罪过程,兼容出罪功能。

(5)正当行为理论。对于正当化事由的范围,高铭暄教授认为,我国刑法中只对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加以规定,其他正当行为如执行命令、执行职务、执行业务、经权利人同意以及自救行为等作为超法规的正当行为同样应当被肯定。对于正当化事由的刑法学体系定位,他指出,我国通行的刑法理论认为其既不符合犯罪概念,也不具有犯罪构成,正当行为是否纳入犯罪构成理论体系,是无关紧要的。在犯罪概念、犯罪构成之后,独立设置专章对正当行为加以论述,这是最佳的选择。

(6)刑事责任理论。高铭暄教授认为,刑事责任是介于犯罪与刑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其功能就在于对犯罪和刑罚的关系起调节的作用。从这个意义上说,犯罪是“因”,刑事责任是“果”。也就是说,刑事责任既是犯罪的后果,又是刑罚的先导。“罪—责—刑”的逻辑结构,乃是整个刑法内容的缩影。刑事责任根据必须体现在具体的犯罪构成上,才能成为确定刑事责任的基础。他主张应坚持“罪—责—刑”的中国刑法学体系,同时指出应改变静态的研究方法,加强刑事责任理论的探索,注重具体问题的解决。这些观点对我国刑事责任理论的宏观框架、基本立场乃至刑法学体系都产生了广泛而深刻的影响。

(7)关于共同犯罪人的分类。早在20世纪60年代参与刑法的起草工作时,高铭暄教授就明确提出,应当以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为主,并适当照顾共同犯罪人的分工情况,来建立共同犯罪人的分类体系。主张将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四种。这种分类方法体现了区别对待的刑事政策,便于解决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同时,由于教唆犯的情况比较复杂,不宜简单地列入主犯或从犯的范围,而应当按照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处罚。中国现行刑法典采纳了上述建议,使中国刑法在对共同犯罪人的分类方法上,具有一定的独创性。经过长期的司法实践检验,这种立法规定对司法机关处理共同犯罪案件起到了良好的指导作用。

2.刑法立法问题研究

从血气方刚、风华正茂的青年,到两鬓染霜、年逾古稀的资深刑法学家,高铭暄教授一生积极热情投身于国家刑法立法的创制和完善活动中,为中国刑法立法工作可谓呕心沥血,正如他所热衷的京剧选段《洪羊洞》中的一句唱词所描绘的那样:“为国家哪何曾半日闲空”。而在参与刑法立法的过程中,基于对民主与法治的热爱和信仰,他发表了诸多真知灼见,对国家的刑法立法工作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1)关于刑法立法的根据。高铭暄教授认为,制定和修改刑法,至少应该具有四方面根据:一是宪法根据,即刑法的规定不能与宪法相抵触,而必须贯彻宪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精神;二是实践根据,即刑法立法必须从实际出发,立足于本国的国情、民情和罪情,注意总结和反映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成功经验,防止可能出现的漏洞和失误;三是政策根据,即刑法立法要体现我国基本刑事政策,并用这一政策去指导和协调立法内容;四是理论根据,即刑法立法要讲究科学,以政治理论、经济理论、法学理论作指导。

(2)关于刑法立法的原则。高铭暄教授认为,在刑法立法工作中,必须坚持几项重要的原则:首先是立法权限的集中性原则。即刑事法律的立法权,必须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其次是立法思想的一致性原则。即无论是制定刑法典,还是修改补充刑法典,都必须使立法思想保持内在的统一性;还有立法内容的必要性原则。即刑法立法的内容必须是成熟的、必不可少的,对不该规定的,要坚决舍弃;对应该规定的,即使具有一定的超前性,也不能遗漏。

(3)关于刑法立法的技术。高铭暄教授认为,刑法立法是一门高深的学问,光有政策的指导和理论的贯通是不够的。在制定和修改刑法中,立法技术也相当重要。根据参与刑法立法的多年经验,他提出,在刑法立法技术方面,要注意四个问题:一是表述要明确;二是术语要统一;三是界限要分清;四是内容要可行。在全面修改刑法典的研究过程中,他还进一步指出,中国1979年刑法典由于受当时历史条件和立法经验的限制,在立法技术上采取了“宜粗不宜细”、“宁疏勿密”的做法。在全面修改刑法典时,应当从中吸取经验教训,在立法技术上要有一个较大的改进。具体而言,刑法典无论在体系结构还是条文用语表述上都应讲究科学性,该繁则繁,该简则简,繁简得当,尽可能做到明确、具体、严谨,便于实际运用。

(4)关于刑法立法的经验。高铭暄教授在诸多著述中谈到中国刑法立法取得的显著成绩,并细心将刑法立法经验予以梳理,归纳为九点:第一,刑法立法要从中国实际出发,立足于本国国情;第二,刑法立法要有理论依据、宪法依据和政策依据;第三,刑法立法只宜规定成熟的东西,不成熟的不要定,能写多少写多少,逐步完备;第四,刑法立法要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便于执行;第五,要做好立法前的充分准备工作;第六,实行民主的立法程序;第七,要吸收各方面的专家参加立法工作;第八,要密切注意法律执行中的问题,适时进行修改、补充;第九,为搞好刑法立法,必须学习相关法律、学习相关的政治和法学理论。

(5)关于刑法立法修改完善的思想与方向。高铭暄教授认为,刑法的修订是一项严肃的工作,不能草率从事,必须做大量的调查研究,尤其是在修改刑法的指导思想上,必须强调四个方面:一是要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秩序的需要,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的正当发展,惩治破坏各种经济成分的犯罪活动;二是要跟上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建设步伐,运用刑法手段铲除中国政治生活中的各种弊端及腐败现象,使中国的政治制度和政治生活更趋民主化和科学化;三是要总结刑法典施行以来的丰富经验,将其吸收到刑法典中;四是要注意世界各国刑法改革的总趋势,借鉴和吸收国外刑事立法的成功范例和刑事司法的有益经验。

关于刑法立法完善的方向,高铭暄教授认为同样应当注意把握四个方面:一是在刑法的打击锋芒上,应着重于惩治严重经济犯罪和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二是在定罪量刑的基础上,应当由行为社会危害性中心论,转向以行为社会危害性为主、兼顾罪犯的人身危险性;三是在刑罚制度上,应由较严厉的和较封闭的刑罚,适当地向缓和开放的刑罚转变;四是在犯罪的适用范围上,应由只注重国内犯罪,向同时也注重国际犯罪和跨国、跨地区犯罪的转变。

(6)关于单位犯罪的立法完善。高铭暄教授指出,中国1997年刑法典上规定的单位犯罪的罪种不少,而司法实践中判定单位犯罪的案例却较为少见。这至少说明中国刑法立法上对单位犯罪的规定还不够完善。他认为,要想将单位犯罪纳入法制化的轨道,运用刑罚的手段加以惩治,至少要解决这样几个方面的问题:(1)要对单位犯罪加以明确界定。(2)要对单位犯罪的罪种范围加以限制。(3)对单位犯罪一律采取“双罚制”。(4)对单位犯罪应采用总则与分则相结合的立法模式。(5)对单位犯罪如何追究刑事责任,应当在刑事诉讼法上作出相应的规定。同时他还指出,中国刑法规定的单位犯罪,是把国家机关与企业、事业单位、团体放在一起,列为单位犯罪的主体之一,认为这是不科学的,也是行不通的,因为追究国家机关的刑事责任在司法操作上具有极大的困难,也会招致严重的恶果,应当将国家机关排除在犯罪主体之外。

(二)法律教育与人才培养

1.关于如何学好刑法学

高铭暄教授结合其丰富的教学经验,科学总结了学习刑法学的方法,为有志于学好刑法学的青年指明了方向,也为促进刑法学教育作出了贡献。他认为,总的看,学习刑法学同学习其他社会科学一样,要坚持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方法去研究相关问题,综合运用阶级分析的方法、历史的方法、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分析和比较的方法等多种方法。结合刑法学的自身规律和具体特点,高铭暄教授认为初学刑法学者,一要注意认真研究中国刑法立法;二要深入钻研刑法理论;三要注意实际运用。

2.关于如何培养博士研究生

高铭暄教授是新中国刑法学专业第一位博士研究生导师,截止2013年6月,经他精心指导和培养的刑法学博士生已达60人,其中53人已获法学博士学位,其学生中可谓人才辈出,有些已成为学界名流,有些是实务界领导和精英。高铭暄教授始终把培养合格的人才视为自己的神圣职责,对所指导的博士研究生既不是“放鸭式”的撒手不管,也不是“填鸭式”的机械培养。经过多年的摸索,他创造性地总结了“三严”(对博士生要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训练)、“四能”(要培养博士生的读书能力、翻译能力、研究能力、写作能力)、“五结合”(使博士生做到学习与科研相结合、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全面掌握与重点深入相结合、研究中国与借鉴外国相结合、个人钻研与集体讨论相结合)的培养人才之道,并在培养博士研究生的过程中强调抓住“三个重点”(抓政治方向、抓专题讨论和科学研究、抓学风建设),注重打基础、长能力、正学风,全面培养博士研究生的综合素质。

由于他对教学工作认真负责,教学方法恰当实用,使学生学有所获,受益匪浅,英才辈出。例如,他指导的新中国首届两位刑法学博士,一为赵秉志博士,现任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暨法学院院长、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博士生导师,首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长,国际刑法学协会副主席暨中国分会主席;一为陈兴良博士,现任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博士生导师,第二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尔后早期的几位博士也都是著名的专家学者:姜伟博士,现任中央政法委员会副秘书长,兼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王勇博士,现任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赵国强博士,现任澳门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澳门刑事法研究会会长;张智辉博士,原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改办主任,国际刑法学协会理事暨中国分会副主席,兼任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其博士论文《刑法理性论》获全国百篇优秀博士学位论文殊荣;李希慧博士,现任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黄京平博士,现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邱兴隆博士,现任湖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第四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王秀梅博士,现任北京师范大学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处长,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2009年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国际刑法学协会中国分会秘书长;齐文远博士,现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党委副书记、教授、博士生导师。仅从以上这些佼佼者身上便可以看出,高铭暄教授培养指导博士研究生的工作质量确实是值得称道的。

高铭暄教授认为,法治的发展完善离不开法学的引导和推进,国家有必要进一步重视法学,尤其是法学的外向型研究亟待加强。早在上世纪80年代,在中国对国际刑法的认识和研究还相当匮乏之时,高铭暄教授就开始力倡中国的国际刑法学研究。他有预见地为刑法硕士生开设了国际刑法专题,激发了部分研究生从事国际刑法研究的热望,并培养了新中国早期的国际刑法学博士研究生。

(三)法治建设业绩及主要贡献

高铭暄教授数十年来为国家的刑事法治建设献计献策,对中国法律家在刑法的创制和发展中的作用、国家政治决策与刑法的变革、社会管理创新中的刑事法治问题、刑法学术在社会建构中的作用等问题,做了较为深入的探讨,不少创见被立法工作机关和有关司法部门吸纳,对中国法治建设的发展做出了显著的贡献。

1. 心系立法建言献策

刑法立法是法治建设的基础工程之一,刑法典的制定与完善更是一国刑事法治建设基础中之基础。高铭暄教授从1954年起参与了新中国第一部刑法典(1979年刑法典)的起草工作。1981年至1995年间,不同程度地参与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通过的25部单行刑法的创制活动。在1988--1997年,作为参与刑法典修改研拟工作的主要专家学者之一,除撰文深入探讨刑法修改完善问题以外,还多次应邀参加刑法修改研讨会、座谈会及立法起草、咨询等事宜,提出了一系列涉及刑法修改完善的宏观与微观的问题及建议,受到国家立法机关的高度重视。

(1)罪刑法定原则的法典化。中国1979年刑法典没有规定罪刑法定原则。在1997年刑法修订研拟过程中,对于应否在修订的刑法典中确立罪刑法定原则,当时刑法学界存在不同的意见。而高铭暄教授旗帜鲜明地主张应当在刑法典中明确规定罪刑法定原则、废止类推制度,并指出了在法典中明文规定罪刑法定原则的三项重大意义:其一,严正地表明中国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其二,更全面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其三,适应国际上的进步潮流,更好地与国际接轨。

(2)刑法分则罪名体系的完善。高铭暄教授十分重视分则罪名体系的严密化和规范化,对于社会形势变化所引发的新型犯罪行为,他都及时关注、深入研究,从1979年刑法典的129个罪名到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通过后的451个罪名,他都有所点评。他所撰著的有关刑法分则罪名完善的论文达40余篇,许多观点都对立法产生了重要影响。如他是中国较早关注军人违反职责罪的专家,并积极建议在1997年刑法典修改时应将军人违反职责罪纳入刑法典,以保持刑法典体系的完整性。该建议后被国家立法机关所采纳,军人违反职责罪被纳入1997年刑法典分则的第十章。

(3)推动了死刑罪名的部分废除。死刑罪名过多一直以来使得中国在国际社会饱受非议,面对各国日益高涨的废除死刑的呼声,高铭暄教授认为,我们既不能盲从,也不能漠视,而必须从中国的实际出发,并关注世界死刑发展的趋势。他认为,根据中国现实的国情、民情和罪情,决不能立即废除死刑。但是,必须坚决贯彻“坚持少杀,防止错杀,严禁乱杀”的死刑政策,尽可能减少死刑,并慎重地适用死刑。高铭暄教授对中国死刑改革问题非常关注、研究成果颇丰,在死刑问题上从宏观到微观、从理论到现实、从本土到世界多视角多层次展开,为中国死刑刑事立法和司法提供了重要而丰富的理论支撑。

在高铭暄教授等人的积极推动下,2011年我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一次实现了对部分死刑罪名的废除,所废除的13个死刑罪名均为高铭暄教授一直以来所倡导的应当废除死刑的范畴。他主张在死刑罪名废除的选择上,应当以非暴力、经济性犯罪为切入口,对单纯的经济犯罪(贪污罪、受贿罪不在其列)原则上不应设置死刑。但对于同样是非暴力犯罪的贪污受贿犯罪而言,其应该置于非暴力犯罪死刑废除最后考虑。

2.关注实践推动司法改革

(1)参与司法实践答疑解难。高铭暄教授非常重视研究刑法分则中的具体问题与司法实务中的疑难问题,形成了具有务实性、前瞻性的研究风格。基于他精湛的专业造诣,他常常受邀参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疑难案件的探讨和司法解释的草拟,每年探讨论证案件达数十件,所参与研究的司法解释包括了盗窃罪、贪污罪、抢劫罪、寻衅滋事罪等罪名的认定以及减刑、假释的规范等。

(2)推动中国特色判例制度的建立。对于如何协调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之间的关系,高铭暄教授认为,应该对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的权限重新界定,可以考虑借鉴英美国家判例法的经验,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判例制度,作为成文法的适度补充。这样,可以赋予司法机关更强的应变能力,以弥补刑事立法滞后之不足。2010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正是在探索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案例指导制度。

(3)提议量刑规范化。高铭暄教授认为,定罪是否准确固然重要,量刑是否适当也具有同等重要的意义,两者不可偏废。随着民主与法制的发展,司法经验的积累,量刑的精确化问题应该提上议事日程,予以充分重视。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启动量刑规范化改革,无疑是印证了高铭暄教授早在1993年提出该建议的前瞻性。

(4)建议60周年国庆特赦。在2009年国庆60周年之际,高铭暄教授与赵秉志教授、阴建峰教授共同向相关立法机关递交了有关“特赦”的研究成果,他主张特赦是宪法规定的制度,不能悬而不用,1959年建国10周年就搞过特赦,效果不错,此后至1975年共实行过六次特赦,但都是针对战犯的。他建议在建国60周年大庆的情况下搞一次特赦,适用于犯罪性质不严重、犯罪情节相对较轻的未成年犯、过失犯、初犯、偶犯等情形;就原判刑罚和残余刑期而言,宜限定为宣告刑不超过5年有期徒刑且已经执行原判刑期三分之一以上者;从排除适用范围上讲,对累犯以及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性犯罪不宜特赦;从犯罪主体角度看,年满70周岁或者因身患严重疾病而丧失危害社会能力的犯罪人,则可以作为前述情形之例外而适用特赦。他提出的这一建议引起了社会上的巨大反响,虽然最终未能成功,但在人们心理上起到了启蒙的作用,其研究成果也得到了国家立法机关的重视,为未来可能的实行特赦奠定了基础。

三、主要论著

高铭暄教授从教60年,著述颇丰。自1957年10月22日首次在《光明日报》发表论文“《刑法典》在建国后三五年内能颁布吗?”以来,56年间笔耕不辍,截至2013年9月,他出版个人著作8部,主编教材、合著、参著书籍百余种,发表论文、文章330余篇。其中代表性的论著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孕育和诞生》(个人著作),法律出版社1981年7月版(2008年荣获首届“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专著类二等奖)。

2.《刑法学》(高等学校法学试用教材,主编),法律出版社1982年5月第1版;1984年5月修订版(荣获1988年国家级优秀教材一等奖和司法部优秀教材一等奖)。

3.《新中国刑法学研究综述(1949-1985)》(主编),河南人民出版社1986年11月版。

4.《中国刑法学》(高等学校文科教材,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9年4月版(1992年荣获第二届中国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教材特等奖)。

5.《刑法学原理》(三卷本,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1994年版(该书以其高品位的学术水平和突出的实用价值于1995年荣获“全国高等学校首届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一等奖;1996年再度荣膺国家图书最高奖项—第二届国家图书奖)。

6.《刑法问题研究》(个人著作),法律出版社1994年6月版。

7.《刑法学》(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教材,普通高等教育国家级规划教材,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联合出版(2000年第1版,2005年第2版,2007年第3版,2010年第4版,2011年第5版)。

8.《新型经济犯罪研究》(主编),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年版(为国家社科“九五”规划重点项目成果)。

9.《刑法专论》(研究生教学用书,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年10月第1版,2006年4月第2版(该书于2009年获司法部第三届全国法学教材与科研成果奖一等奖)。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孕育诞生和发展完善》(个人著作),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5月版(获评为2012中国十大影响力法学理论研究成果)。

11.《论量刑的一般原则》,载《中国政法大学学报》1983(1)。

12.《关于“法人”犯罪的若干问题》,载《中国法学》1986(6)。

13.《略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死刑》(英文),载国际刑法学协会《国际刑法评论》,1987(3、4)合刊。

14.《中国新刑法典中的改革》,载法国《刑事科学与比较刑法评论》(法文版),1998(3)。

15.《普遍管辖权的特征及本土化思考》,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1(6)。

16.《论建立国际刑事法院的法律意义》,载《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4(3)。

17.《论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的合理性暨对中国刑法学体系的坚持》,载《中国法学》,2009(2)。

18.《对主张以三阶层犯罪成立体系取代我国通行犯罪构成理论者的回应》,载《刑法论丛》,2009(3)。

19.《新中国成立60周年之际实施特赦的时代价值与构思》,载《法学》,2009(5)。

20.《论社会管理创新中的刑事法治问题》,载《中国法学》2012(2)。

参考文献:

高铭暄:《刑法肄言》,法律出版社2004年1月版。

高铭暄:《高铭暄自选集(中国人民大学名家文丛)》,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8月版。

高铭暄:《刑法续言》,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5月版。

赵秉志主编:《高铭暄刑法思想述评》,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3年5月版。

赵秉志、王秀梅、杜澎:《满目青山夕照明——高铭暄教授刑法思想述略》,载《高校理论战线》2003年第2期。

原文链接:[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学者风采 | 高铭暄教授

(责任编辑:董涵琪)

编辑:杨孟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