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再过几天,我们将抵达2018。回望2017,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切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全力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今天本报9至11版,特推出人大立法专刊年终报道。我们梳理出9个关键词,聚焦9个人,通过展示人物的梦想和坚守,忆往昔,展未来。
民法总则
杨立新:见证百年一遇法典时刻,甚幸!
杨立新,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曾任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审判员,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民事行政检察厅厅长等职务。
法制网记者 王斗斗
杨立新在家一般不喝酒。
2017年3月15日晚,他开了一瓶茅台,自斟自酌起来。
“高兴。”他说。
有多高兴?
他妻子说,看着比生孩子那天高兴。
对妻子这话,杨立新摇头:“不是一回事呀!”
可他承认,盼来这一刻时,眼睛是湿的。
当晚22时50分,杨立新发了一条朋友圈:“今天通过民法总则,我特别怀念佟柔老师、谢怀拭老师、魏振瀛老师以及仙逝的各位民法前辈。”
立法人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曾四次启动民法典立法,均因条件不具备,未获成功。
直到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作为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杨立新有不少学生在国家机关任职,四中全会决定会否提到民法典?他四处打听,生怕国家再错失立法机会。
全会决定甫一公布,杨立新赶紧埋头找,眼睛舍不得眨,直到看到那五个字——编纂民法典。他心里是,一起,一落。
“起”是热血沸腾,“落”是松了口气。
他反复说,这五个字,关系着我们每个人的命运。
自1994年,我国开始制定合同法,杨立新就参加民事立法,到后来的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他均是主要起草人。
作为民法典开篇之作,民法总则制定工作启动时,杨立新受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邀请,成为立法专家委员会成员,全程参与立法。
起草过程中,杨立新没少和人“吵架”。他曾建议,在总则中写入消费者保护基本原则。
对此,很多学者反对,有的认为这属于商法范畴,有的认为属于经济法,还有人提出属于行政法范畴。
修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时,杨立新是首席专家。他说:“全世界消费者运动风起云涌,消费者保护立法呈现高潮,而我国的消费者法律却属性不明,它和民法到底是什么关系,并不明确。”
几番讨论,立法者赞同在民法总则中规定消费者概念,尽管消费者保护未被写入基本原则,但立法机关最终明确了民事权利特别保护的条文,即第一百二十八条:“法律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妇女、消费者等的民事权利保护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杨立新称这一条挺“高明”:“条文看似简洁,功能却很强大,实现了立法者将消费者保护法纳入民法体系、作为民法特别法的立法目的。”
民法总则共206条,杨立新说,那都是一条条“争”出来的,最终一字字“过”的。在他看来,民法典的编纂,是保护民事主体权利的重大机会,学者不能因为有争论,就放弃立法。
“这是百年一遇的法典时刻。”杨立新引用台湾政治大学教授苏永钦的话,是想说,他作为立法参与者,何其幸哉!
民法人
杨立新有个特别嗜好:爱看中学题材的影视剧。
“我家老婆说,一想起中学考试,她就发疯。我说我特喜欢,真想去体验一下中学生活。”杨立新插过队、当过兵,就是中学“断了档”。
1975年部队转业后,杨立新23岁,没念几天书,也不知法律是个啥,迷迷糊糊被分配到吉林通化市中院,进入民庭,就开始办案了。
他回忆说,法院恢复初期,他们一共才20几人,天天加班,案子太多了。“最早学习民法,都是从实践中学的,办一个案子,积累一部分,再加上自己愿意看书,把一些问题基本都能弄清了。”
在法院工作18年(通化中院15年、最高法院3年),在最高检察院工作7年,2001年1月,杨立新从司法机关离职,选择到人民大学任教。
25年实务部门经历,让他的学术研究“不走寻常路”。他坚持,研究理论要有问题意识。
很多学者更注重理论的完美,杨立新更看重理论在实践中怎么用。他认为,理论上并不完美,管用就行,只要法官会用,能解决问题就行。
尽管和民法的缘分完全是“误打误撞”,可算起来,从民事审判,到民行检察,再到民事立法,杨立新已有了42年的“民法人”经历。
“有了较好的民法修养,绝不是仅仅关注眼前,而应将目光放在未来。”杨立新透露,他正在写两篇文章,一个是关于智能机器人问题,一个是关于无人驾驶立法。
智能机器人造成损害,应承担什么责任?法律该如何鼓励发展,又该如何限制其过度发展,避免损害人类自身?侵权责任法能否趁着民法典各分编立法,加入自动驾驶的规则?杨立新说,这些是全世界民法最尖端的问题,也是我国民法急需研究的课题。
杨立新的微信头像,是他家麦小克的大头照,大眼睛瞪着,滴溜溜圆。麦小克,不是他家孩子,是他养的小猫,在他的朋友圈出镜率超高。
除了养猫,这些年,杨立新还痴迷游泳,执拗自学各种泳姿,哗啦啦游上三小时,不带喊累的。
“对各种事物的喜爱、对新事物的兴趣,让他的学术研究更单纯、更直接。”杨立新的学生、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说,正是因为杨老师有着小朋友一样的好奇心,才能写出更多贴近生活的民法条文,真正为民鼓与呼。
写作者
杨立新爱写文章。
头一次去东北丈母娘家过年,大年初一一早,就爬起来写。五点多钟,屋子还黑,把早起的老人吓了一跳。
“东北太冷,早晨睡不着,人家睡觉,我又不能干别的,就拿稿子改喽。”杨立新说,他一般过年会歇三天,除夕、初一和初二,到了初三,真就闲不住了。
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张广兴评价杨立新,“是个把写作当乐趣的人”,杨立新完全赞同:“喜欢把想法表达出来,修改、打磨,最后看它变成一个稿子。尽管很累,但很享受。”
杨立新最多一天能产出一万字。受老师影响,朱巍每年“产量”也不少,可这也是有代价的。
朱巍记得,他刚入学时,杨老师布置他写一篇戏谑行为的文章,他用了一天半,完成一万五千字,甚是得意。第二天,杨老师黑着脸,文稿上只批注了四个字,“狗屁不通”。
“朱巍让我‘骂’了两个月,最终文章写得很丰满。”杨立新从书架中翻出这篇文章,说道:大学常忽视文字教育,没有专门再去讲讲语文。法律的语言和其它学科不同,应该有专门训练。如果不去讲,全靠自悟,会很难。
布置题目、让学生去写、他再去指导……杨立新坚持,花几个月带学生完成一篇文章,逐步让文章达到一定水平。
“脑子好使点,完成一篇文章,他们基本就上路了,就是自己辛苦。”杨立新话音一转,谁让咱是当老师的呢!
今年,杨立新著的《民法总则:条文背后的故事与难题》和《民法思维与司法对策(上下)》已对外出版,《民法总则讲座》也即将出版。
这辈子,杨立新还有一个“民法情结”,想写一整套民法的书。
“现在看,能实现。”他说。
国歌法
于海:十载坚持,用法律维护国歌尊严
于海,十一届、十二届全国政协委员,解放军军乐团原团长,在正式场合演奏和指挥国歌近万次。自2008年首次当选全国政协委员起,连续十年在全国政协会议上提案,建议为国歌立法。
法制网记者 蒲晓磊
无论是国庆50周年、国庆60周年天安门广场庆祝活动千人联合军乐团的演奏,还是2008年在北京奥运会开幕式上的解放军军乐团礼仪音乐演奏,都有于海担任指挥的身影。
今年,在于海的“国歌记忆”中,又增加了一件大事:9月1日,国歌法审议通过,并于10月1日起施行。
从2008年首次当选全国政协委员开始,于海已连续十年在全国政协会议上提案,建议为国歌立法。
“这不是拗,这是维护国歌的尊严”
1970年,于海考入解放军军乐团,那时他还不满15岁。那年国庆节,作为联合军乐团最年轻的队员之一,15岁的单簧管演奏员于海与乐队一起在天安门广场奏响了国歌。
正是这次难忘的经历,给于海的心烙上了“国歌印记”。
1984年,于海作为解放军联合军乐团分指挥,又一次在天安门广场指挥了国歌演奏。此后,在国庆50周年、60周年大阅兵上,于海都担任了千人联合军乐团的总指挥,指挥国歌演奏。直至2011年卸任解放军军乐团团长,于海在正式场合演奏和指挥国歌的次数,已有近万次。
这些国歌经常在耳边响起的经历,让于海对国歌有着特殊感情。
只要是于海指挥演奏的国歌,从来没有出现过一次版本上的错误。做到这一点,事实上并不容易。因为这不仅需要做到技术上的完美,同时还要应对一些外来因素的干扰。
2008年,于海担任北京奥运会开幕式解放军军乐团团长,也是开幕式演奏国歌的指挥。在奥运会开幕式上怎么演奏国歌、用什么样的感情、什么样的速度演奏国歌,他与自己非常尊重的一位著名音乐家发生了争执。
“我们在对国歌的理解上产生了分歧。他认为在奥运会上的国歌演奏,可以速度放缓、节奏放慢一些。但我不同意,我认为国歌蕴含了战斗精神,必须是激昂的。尽管我俩私底下是很好的朋友,但在这个问题上,我半点也没有退让。”于海回忆。
僵持了十多天后,那位音乐家终于“屈服”,称于海太较真,拗不过。
“这不是拗,这是维护国歌的尊严。”于海严肃回应。
国歌不能似是而非
正是在2008年,于海当选为第十一届全国政协委员。在那年的全国政协会议上,于海首次提交了关于国歌立法的提案。
自上世纪50年代至今,国歌经历了多个版本。1978年,《义勇军进行曲》的歌词曾有过几处修改,后来在1982年又改了回来。
于海发现,在国歌乐谱上,1978年版本与改后的版本有3处不同,“普通人可能听不出来,但在我们解放军军乐团成员听起来,这个区别非常明显。”
然而,由于版本混乱,1978年的那个乐谱却一直在使用。即使是一些专业团体在正式场合的演奏,有时也会出现这样的情况。
每次党和国家领导人出访,于海都特别注意听国歌的演奏,国外一些欢迎仪式,有时会演奏一些错误版本的国歌,这让他感觉特别痛心。
“一个人的脸脏了,会想法清洗;一篇文章写错了,会想法修改;为什么国歌错了,我们不能想办法解决呢?一个大国,决不能容忍也不应该容忍国歌错误版本的存在。”于海说。
“同样的音乐,由于速度的变换,会产生不一样的效果。国歌不能似是而非,必须要有明确的标准,就像国旗和国徽一样。”于海认为,这些问题都要通过立法来解决。
一份坚持了十年的提案
于是,从2008年起,于海每年都会在全国政协会议上建议尽快制定国歌法。这件事情,于海一做就是十年。
2017年,是于海担任十二届全国政协委员的最后一年,也是他连续提案建议国歌立法的第十年。
也正是在这一年,于海看到了自己坚持十年的提案有了结果。
9月1日,国歌法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获得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一位领导第一时间告诉于海:“刚刚全国人大常委会国歌立法投票,顺利通过!您的坚持、您的努力、您的贡献,终于有了结果!”
回忆起这十年为国歌立法坚持的道路,于海说:“从2008年提出提案到国歌法施行的这十年,像是一段艰难的旅途,路上不断有人加入、有人离开。”
9月6日,政协第十二届全国委员会优秀提案和先进承办单位表彰会在京召开。本届政协共立提案23950件,遴选出优秀提案240件,于海等40位委员“关于尽快为国歌立法的提案”榜上有名。于海作为代表,上台接受颁奖。
有委员笑着对于海说:“看来,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像你一样,要有祥林嫂一样的精神。”
文化立法
朱兵:只有亲身经历才知文化立法不易
朱兵,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文化室主任。长期从事文化领域的立法工作,担任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起草工作小组组长;参与文物保护法、著作权法、档案法、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电影产业促进法、公共图书馆法等法律的制定和执法检查工作。
法制网记者 朱宁宁
又是一年年末,一眼千年,电视综艺节目《国家宝藏》燃爆荧屏,引发了国人对文物保护和文化传承的极大热情。
又是一年年末,一干30年,对于全国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文化室主任朱兵来说,他有很多理由骄傲。从六届全国人大到十二届全国人大,朱兵亲历和见证了30年来我国文化立法的全过程。
坚定文化自信,推动社会主义文化繁荣兴盛,是党的十九大提出的明确要求。“一个国家的核心价值体现就是文化,文化是永远不可灭的。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出的那样,文化自信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发展中更基本、更深层、更持久的力量。”在文化立法这条路上,曾经感到困难重重的朱兵,如今底气十足。“文化领域立法已迎来了新的发展契机,要建立健全更加完备的文化法律制度,保障人民群众的文化权益,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繁荣发展。”
早期文化领域立法:过程艰辛,效果满意
一直以来,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文化立法都被视为短板。我国现行有效法律有260多部,但长期以来文化领域只有文物保护法、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著作权法,俗称“两部半”。这一弱势局面直到十二届全国人大期间才得以扭转,近两年内,密集出台了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等3部文化法律。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根据党中央的要求,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作了大量工作。截至目前,已对文物保护法个别条款作出3次修改。
相比保护有形文化遗产的文物保护法,另一部文化立法——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出台过程却有些曲折,被朱兵称为立得“最费劲儿”的一部法。“为了这部法,我甚至跟一些学界的人吵过架,还有人专门写信给我,说我不懂文化。”朱兵笑着回忆说。
“最大的压力就是认识上的分歧,很难达成一致,这也是立法时最难的事。一些人认为这是在浪费立法资源;一些人认为无形文化遗产消失是被历史扬弃的自然现象,不需要抢救;还有一些人认为目前财政困难,难以保护。”面对阻力,当时九届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作出了巨大努力,推动云南省率先出台地方性法规。
历经十余年的艰辛,终于在各界共同努力下,2011年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我们不能忘了那些立法的先行者,有些人已故去了,像朱开轩、范敬宜、聂大江、宋木文等,他们都为这部法律作出了很大贡献。”朱兵深情地说。
当前文化领域立法:高度共识,推进迅猛
相比之前的艰辛和不易,近几年的文化立法突飞猛进。
2016年11月,电影产业促进法获得通过。“之所以为电影立法,就是因为它是最能显示一国艺术表现创造能力的载体。”朱兵说。
2016年12月,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获得高票通过。仅用两年时间,这部文化领域第一部基础性、全局性法律就制定出台,这种情况并不多见。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承担公共服务保障法起草工作,成立了以主任委员柳斌杰为组长、其他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为副组长的立法领导小组,下设起草工作小组,朱兵担任工作小组组长。这一次,朱兵底气很足。“虽然仍有一些技术上的难题,但认识上高度一致,不再讨论必要性和可行性了。”
作为全球第一部为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提供全方位公共文化服务而专门制定出台的法律,该法保障范围之广、力度之强,举世罕见。“这是贯彻落实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执政理念的具体实践。换句话说,地不分南北,人不分老幼,人民群众的基本文化权益都要通过法律得到保障。可以说,我们为全球提供了‘中国样板’。”朱兵自豪地说。
今年11月,公共图书馆法获得通过。审议中曾有人发出疑问:现在还有人去图书馆吗?朱兵当即联系首都图书馆的工作人员发来一张照片——雨中等待进图书馆的群众,在门口排起了长队。“立法的核心本质,就是通过法律制度的规范,达到引导社会向更高更好的方向发展的目的。制定公共图书馆法就是要使其作为文化的建设者传播者,产生普遍深远和持久的影响。”
“出台的时间越来越短,争议越来越少,共识越来越多,这些转变,折射出的是党和国家对文化领域立法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朱兵说,本届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刚出台时,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和文化产业促进法都是放在第三类立法研究项目中,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之后,修改规划时将其列为第一类立法项目。
“人民对文化的热爱和需求让文化立法有着深厚的土壤,我们搞文化立法,就是要在这样一片深厚的土壤上,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一个相对完备的法治保障环境。”朱兵笑言:“搞文化立法工作,没情怀不行,光靠情怀也不行,我们立法工作者能做的就是通过法律制度,使文化得以长久传承和发展。”
备案审查
梁鹰:每一个审查建议都会认真对待
梁鹰,法学博士。今年3月起担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法规备案审查室主任,承担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审查研究工作。之前担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研究室主任。
法制网记者 朱宁宁
2017年,如果要选出在全面依法治国法治进程中努力维护宪法权威和实现国家法制统一的重大突破,那么,备案审查工作一定会位列其中且当之无愧。
浙江省1位公民就《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提起审查建议;内蒙古自治区1位公民就有关司法解释规定“附条件逮捕”制度提起审查建议;4位劳动法专家就地方计生条例中“超生就辞退”规定提起审查建议;108位研究生就多地著名商标法规提起审查建议;中国建筑业协会就地方审计条例中“审计结果作为建设工程竣工结算依据”规定提起审查建议……这些建议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审查后,相应的法规、文件被要求修改或叫停。通过媒体公开后,更是引起社会强烈反响。值得一提的是,在本月22日起召开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还将专门听取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这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历史上尚属首次。
一记重拳接着一记重拳。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备案审查室主任梁鹰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专访回顾近一年的备案审查工作时,用了“突破性”三个字来形容。
“中央有要求、社会有关注、法律有规定、公民有诉求,备案审查工作取得成效,应该说是一个从上到下、大家共同期待的结果,也是共同努力推进的一项重要工作。可以说,备案审查工作越来越受到关注,反映出的是全社会关注法治进程,是法治进步的重要体现。”梁鹰说。
确保政令出中南海法律出大会堂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宪法实施和监督,强调加强备案审查工作。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健全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禁止地方制发带有立法性质的文件。2015年中央办公厅出台工作指导性文件提出,建立党委、人大、政府和军队系统之间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实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
数据显示,十二届全国人大以来,常委会办公厅共接收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4778件,其中,2017年共接收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889件。
“备案审查是我国一项特有的、保证宪法法律实施的重要监督制度,同时也是一项立法制度。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开展备案审查,是宪法法律赋予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权,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履行宪法监督职责的重要工作。这项制度对整个国家的法治建设,对‘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实施,特别是对依法治国的落实,意义特别重大。”梁鹰表示,这种重大意义体现在以下方面:
首先,确保中央令行禁止、国家宪法法律得到实施。简言之就是确保政令出中南海、法律出大会堂。“宪法和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而法律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将党的重大决策部署加以贯彻落实。”
其次,备案审查工作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的一个重要举措。通过审查确保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与宪法法律保持一致,防止政出多门、法出多门,防止制发规范性文件行为任性,防止这些规范性文件以各种名义、各种名目来改变宪法法律的规定,影响国家法治统一。“应该说,这是人大监督权的一个重要体现,也是人大监督职权中最有力度、最有深度,也最有广度的重要抓手之一。”
满足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新期待
民有所呼,我有所应。2017年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期间,有45位全国人大代表分别联名提出五件建议,要求对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关于夫妻共同债务承担的规定进行审查。2016年以来,法工委还收到公民提出的近千件针对这一规定的审查建议。为做好代表建议和公民审查建议的办理工作,法工委于2017年6月召开座谈会,邀请提出建议的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参加,与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部门进行沟通研究,推动解决有关问题。这一社会持续关注的问题有望解决。
可以说,备案审查制度的重要性怎么强调都不为过,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它是保障和维护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要制度设计。“宪法法律的重要定位,就是要确保公民的各项权利得到实现,确保广大民众能够充分及时地享受到改革红利、法治红利。公民根据宪法赋予的权利可以对一些他认为侵犯权利的规范性文件,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梁鹰说。
但一直以来,备案审查都给人一种神秘感,很多普通民众都认为备案审查太“高大上”,觉得离自己很远。在今年,这种情况发生了巨变。数据显示,十二届全国人大以来,法制工作委员会共收到公民、组织提出的各类审查建议1527件,其中,2017年就有1084件,占五年以来全部建议的七成。
“原因就在于有了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和新期待。”对于这种“井喷”现象,梁鹰具体分析指出,首先,伴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并不断完善,我国目前进入法治建设新的阶段,即法律制度从“有没有”到“好不好”的重要历史阶段。其次,依法治国战略有了新任务,首先就要求坚持依宪治国,全面贯彻实施宪法。第三,党中央提出了新的要求,强调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强调党中央的令行禁止和政令畅通。最后很重要的一点就是,人民群众有了新期待,法治意识明显提高,注重通过法治手段在法律框架内表达利益诉求,维护自身权利。
从接到审查建议,然后登记、发函给相关制定主体、进行各方沟通、得到反馈意见、提出研究意见,再到让制定主体提出处理结果的意见,最终将结果反馈给提出审查建议的社会组织或者公民……尽管审查建议提出的主体不同、内容也不同,但是法工委对每一个建议的工作流程都一丝不苟。“每一个审查建议,我们都是有件必审、有件必复,不管是谁提出,我们都会认真审查,都会将结果反馈回去,确保备案审查发挥应有作用。”梁鹰说。
对地方“任性”行为亮出红灯
曾经在一定时期,有些地方出现很多“雷人法规”,突破法律规定、损害法律尊严。比如,有些地方对于气象探测设置行政许可,有些地方甚至规定一个公共厕所里不能出现几只苍蝇。还有少数地方规定的预算审查监督内容超出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范围;一些地方为了能利用税收减免政策来招商引资,吸引外来资本发展地方经济,违背了税收法定基本原则,出台地方性法规,造成国家税制的混乱。对于这些,法工委发起专项审查,专门针对这种破坏法治的“任性”。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禁止地方制发带有立法性质的文件,出发点就在于要将公民权利纳入到法治化框架内来予以保障,防止地方、有关部门出台各种各样的文件,来减损甚至剥夺公民的各种宪法或者其他法律规定的权利。”梁鹰说。
据梁鹰介绍,十二届全国人大以来,法制工作委员会多次开展专项审查,例如,2015年对与法律修改内容有关的107件地方性法规逐件进行审查研究,督促地方人大常委会对30件与修改后的法律规定不一致的地方性法规及时作出修改。2017年6月,在党中央通报甘肃祁连山自然保护区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其深刻教训后,对专门规定自然保护区的49件地方性法规集中进行专项审查研究,并于9月致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要求对涉及自然保护区、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的地方性法规进行全面自查和清理,杜绝故意放水、降低标准、管控不严等问题。截至目前,已有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书面反馈清理情况和处理意见,包括设区的市在内,总共已修改、废止相关地方性法规35件,拟修改或废止680件。
“权力不能任性。不管是哪一级主体,只要是行使国家宪法法律赋予的职权,就不能任性,一定要在法治框架内、在宪法法律授权的范围内来行使。既不能突破法律的界限,也不能随意设定一些义务,随意减损公民的权利。特别是不能为了管理上的便利而任性地制发文件,不能乱立规矩。”梁鹰强调说,“我们确实还有很多顽疾需要治理,在治理这些顽疾的过程中,以什么样的方式、什么样的手段来进行,需要我们各个方面深入研究,总的要求是不能突破宪法法律的界限,不能背离法治的原则。”
从盖着神秘面纱,到走入寻常百姓家,伴随备案审查工作透明度越来越高,力度不断增强,越来越多的普通民众开始意识到了这把“利刃”的强大威力。一个普遍共识也愈发清晰地达成:国家法制统一是不容破坏的,宪法权威是至高无上的。任何机关、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凌驾于宪法法律之上,没有任何例外。
基层立法联系点
朱国萍:架起百姓与最高立法机关之间的桥梁
朱国萍,十一届、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现任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街道虹储居委会党总支书记,虹桥街道基层立法联系点信息员。
法制网记者 朱宁宁
从2015年9月开始,在上海虹桥街道虹储小区当了26年居委会主任、连任两届全国人大代表的朱国萍,又多了一个新身份——虹桥街道基层立法联系点信息员。
为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于2015年开始,陆续在湖北襄阳市、江西景德镇市、甘肃临洮县和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街道设立了4个基层立法联系点。
谈及两年来基层立法联系点的工作,朱国萍感触很深:“本来感觉法律离我们很远,似乎和我们没什么直接关系。现在法律就在我们家门口,我们每个人都自愿参与到法律的制定修改中,这就是我们所说的人民当家作主!”
自下而上当好立法工作“传声筒”
2016年3月1日起,我国首部反家庭暴力法施行。值得一提的是,这部法律中,有多项内容来自虹桥街道基层立法联系点,由该联系点提出的“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主体扩大到基层组织”“关注对老年人群体相应权益保护”等建议均被采纳。
除了反家暴法,两年多来,虹桥街道基层立法联系点还完成了慈善法草案、民法总则草案等共9批次、12部法律的意见征询工作,归纳整理各类意见和建议190余条。其中多条修改意见都体现在了最后的法律中,基层立法联系点的工作成效和社会影响力逐步显现。
朱国萍告诉记者,基层立法联系点在工作中十分注重“自上而下”当好“解说员”,尤其是在征求意见阶段,他们十分关注不同群体的立法心声。比如,在中小企业促进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阶段,对于中小企业和创业基地,着重听取中小企业在自身发展和创业过程中面临的问题及期盼;对于基层政府部门,主要了解政府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所提供的公共服务、财政补贴、税收优惠以及政府采购、监督检查等问题;对服务企业的街道社区发展办公室、党建服务中心等街道直属部门,主要了解中小企业的服务诉求、税收负担及数据统计等问题。
除此之外,基层立法联系点还注重向基层干部群众解释好法律草案有关问题。对每部征求意见的法律草案,着重梳理重点条文和关键问题,尤其是与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突出问题,将“法言法语”转化成群众通俗易懂的语言进行解释。
基层立法点的设立,开通了最高国家立法机关和基层干部群众之间的“直通车”,架起了基层百姓与最高立法机关之间的桥梁,从此,百姓心声能更快更准地体现在立法中。
说实话道真情让民意直达立法机关
基层立法联系点成立一年多后,2016年11月,朱国萍应邀参加了在上海召开的民法总则草案基层座谈会。
民法典的编纂意义重大,涉及到每一个人,是社会生活的大百科全书。尽管不是什么法律专家,但是看到草案二次审议稿中规定“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由居委会直接担任监护人”的条款,担任了20多年居民区书记工作的朱国萍当时就提出,居委会作为居民自治组织,人少,事务杂,直接照顾无自理能力的老人小孩很困难。
朱国萍告诉记者:“我所在的社区就曾有一个跟着父亲生活的孩子,因为这名父亲被行政拘留7天,这家人的亲戚朋友都不愿照顾孩子。最后没办法,我就只能和其他几个居委会干部在这7天里全程陪护孩子,孩子的吃住都在我们居委会里。”
座谈会上,面对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领导,面对来自基层的法学专家业内人士,朱国萍结合自己的实际,大胆提出了很多疑问,也给出了不少建议。比如,针对当时草案中关于由村(居)委会还是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规定,朱国萍觉得实施起来可能会遇到一些困难。“客观来讲,由居委会直接担任监护人是存在一些困难的。居委会是自治组织,本来人员就少,平时还承担大量的社区事务,对于老人、小孩这些缺乏生活自理能力、需要照顾的人,实在是有心无力,有的时候就是强撑着。”
座谈会上,朱国萍还发出了一系列自己的疑问。“以后两个子女的情况会越来越普遍,如果他们都要做父母的监护人,如何处理他们之间的关系?尤其是监护人可以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这个和继承的关系如何处理?比如说,老人有好几个子女,本来这几个子女都有继承权的,但是其中一个子女是监护人,就把老人的财产都处置了,将来和其他子女的继承权发生纠纷怎么办?”
让朱国萍没想到的是,短短几个月后,今年3月,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民法总则,她的想法也体现在最终的法律条文中——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难忘的立法经历,让朱国萍这位两届老代表深感欣慰。“看到我们的建议在国家法律中得以体现,我们基层老百姓倍感自豪,也深受鼓舞。这样的法律才是真管用的法律!”
地方立法权
张吉军:群众越期待肩上的担子越重
张吉军,山东省威海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2015年3月,新修改的立法法赋予所有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威海市作为山东省首批获得地方立法权的设区的市,如何用好手中的立法权,制定出高质量、符合当地实际的地方法规,成为摆在张吉军面前的一道考题。
法制网记者 蒲晓磊
2015年9月,在山东威海市政府法制办工作多年的张吉军,调任威海市人大常委会,担任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
张吉军老家的乡亲们,也听说了他的工作变动。
“他们知道我是参与立法工作的,每次我回老家时,都会有不少人来找我,就正在征求意见的法规草案找我探讨,看到他们这么热心,而且好多都能说到点儿上,我是有一些震惊的。”张吉军说。
组织越重视,群众越期待,张吉军就越感觉到肩上担子的沉重。
“在人大立法工作中,法工委是中坚力量,所以这两年我们一刻也不敢松懈。”张吉军说。
两年多时间里,威海市出台了5部法规:《威海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威海市居民养老服务保障条例》《威海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威海市节约用水条例》《威海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
最大限度凝聚社会共识
“英租威海卫时期留下了很多洋房,但在多年前被拆掉了不少,其中包括几个比较著名的商行。还有,海岸线附近有很多千奇百怪的礁石,是威海的旅游亮点,但却被渔民炸掉用来养海参……可以说,我们是有不少教训的。”作为一名土生土长的威海人,张吉军对家乡曾经遭受过的破坏始终无法释怀。
2015年3月,立法法修改,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让张吉军感觉到,威海市长期存在的“城市建设与风貌保护的矛盾”,迎来了解决良机。
为彻底制止破坏风貌的行为,威海市在获得地方立法权后,开始了《威海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的制定工作。2016年11月1日起,条例正式施行,保护重点为威海中心城区的城市风貌及千里海岸线。
张吉军认为,坚持立法为民理念,就是要突出立法主体的广泛性,确保每一部法规的制定都能最大限度地凝聚社会共识。
在审议城市风貌保护条例过程中,对是否在条例中充实完善有关海岸带范围内新建建筑后退距离的规定,各方争论很大。市人大常委会部分组成人员和市人大城环委建议增加相关刚性约束条款,以增强条例的可操作性和实效性,而市政府有关部门则担忧若增加该规定,会影响到城市建设和发展。
针对这一争议,威海市人大常委会积极与市政府进行沟通。威海市政府主要领导主持召开论证会,就新建建筑后退距离等有关规定进行深入研究,并责成市规划局征求国家和省规划建设等领域专家的意见,最终同意在条例中增加建筑后退距离等强制标准。
于是,也就有了《威海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在海岸带新建建筑应当按照自大陆岸线向陆地一侧基岩海岸后退不小于八十米、砂质海岸不小于二百米、堤岸等人工岸线不小于二十米的距离的原则确定。
“在立法期间,经常会针对某一个问题,召开多次会议进行协商,几乎每次都是政府部门妥协,群众利益得到了最大程度的尊重。”张吉军说。
人大要“自己买菜做饭”
由于连续3年干旱少雨,威海遭遇了严重旱情。去年3月,南水北调工程将长江水、黄河水调运到威海,有效缓解了威海水资源短缺的状况。
“但威海水资源短缺的现象并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在这样的情形下,节约用水就显得更加重要。综合了群众意见、代表建议、人大执法检查等各方面的情况,我们把立法目标锁定在了节约用水条例。”张吉军说。
由威海市水利局起草的节约用水条例草案一审稿,有36条规定,而在最后通过的时候,条例扩充到了60条。
张吉军介绍,不仅如此,整个法规的框架都作了很大调整,可以说是“面目全非”。
“比如,节约用水条例草案一审稿只是说了节约用水措施,而没有提如何利用非常规水。在我们看来,节流固然重要,开源也必不可少,因此,我们在章节中增加了‘非常规水利用’,鼓励和支持使用雨水、再生水、海水、建筑基坑水等非常规水,并对此作了细致规定。”张吉军说。
地方人大要在地方党委领导下,积极作为、善于作为,努力发挥主导作用。
对于这一点,张吉军作了个形象的比喻:过去是政府端什么菜,人大吃什么菜。现在,则是人大全面主导买菜和亲自做饭。
为了更好地解决如何“买菜做饭”的问题,威海专门出台了《威海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将此作为威海市开展立法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在其中明确了年度立法计划的编制、法规案的提出、审议、表决、报批和公布等内容。同时,还制定出台了年度立法计划制定办法、地方性法规审议规定等一系列配套文件,为立法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制度保障。
“做菜的过程必须要用心,这样等菜做好了,老百姓才会夸好吃。”张吉军说。
为了制定节约用水条例,张吉军等人调研的地点尽可能涵盖用水的各个主体,水库、水源地、工厂、农业灌溉区、高校、居民家等地方,都留下了他们的足迹,实地调研了20多次,不同层面的座谈会开了近20次,“目的就是要搞清楚,这部法规究竟要解决什么问题、怎么样解决这个问题。”
“内脑”和“外脑”并用
在队伍建设上,张吉军称,威海采用了“内脑”和“外脑”并用的模式。
当时调任威海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的时候,组织还从其他部门调了三位“80后”,四个人组成了一个“小而精”的队伍:法学本科、公共管理学硕士背景的张吉军,有着多年的政府工作经历和立法经验,另外三人都是法学方面的硕士,且都在行政或司法机关工作5年以上。
“当时,市委高度重视,市人大常委会也是严格把好进人关,目的就是要把法工委队伍建设成为人大立法工作的中坚力量。”张吉军说。
与此同时,威海市还积极寻求“外脑”的支持。
一方面,建立了专家咨询制度,与山东大学(威海)法学院、天津大学法学院合作成立了立法研究服务基地,目前已聘请26名专家学者、知名律师和实务工作者共同组成立法咨询委员会,建立起地方立法智囊团,从立法项目的选择及法规案的调研、起草、审议、解释、评估等各个环节提出立法咨询意见,为地方立法工作提供智力支持。
另一方面,建立基层单位的立法联系点,通过建立14个涵盖高校、企业、行政村、社区等基层单位的立法联系点,认真组织开展对相关法规草案的研究讨论,征集“第一手”意见建议,为法规的顺利实施奠定了坚实的民意基础。
“无论是‘内脑’还是‘外脑’,最终都是要整合成一支高素质的立法队伍。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每一部法规都可以站得住、行得通、真管用。”张吉军说。
执法检查
何健忠:每次执法检查对我都是“大考”
何健忠,十一届、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省泰兴市江平路邮政支局局长,共参加过11次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多年来,他一直关注精准扶贫工作,多次在全国人大会议上提出利用邮政发展农村电商实现精准扶贫的建议,直接推动了相关措施的落地实施。
法制网记者 蒲晓磊
近几年,借着参加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的机会,全国人大代表何健忠在认真做好检查工作之余,还给自己加了任务:为精准扶贫做点事情。
有一次,何健忠了解到,由于缺少销售渠道,有的果农只能将果品低价卖给果汁厂,有的果农只能眼看着水果烂掉,看到这些果农因为水果滞销急得直掉泪,何健忠的心里很不是滋味。
在执法检查期间,何健忠获得了不少素材,再加上自己调研时的积累,何健忠连续两年在全国人大会议上提出了实现精准扶贫的建议。
7月10日,国务院扶贫办对何健忠等14位代表提出的《关于利用邮政发展农村电商实现精准扶贫的建议》作出答复,称将“充分发挥中国邮政‘国家队’作用,推动其在电商扶贫领域的深度合作”。
作为一名在邮政系统工作了几十年的老员工,何健忠深知邮政的能力与责任。“提这个建议,不是帮着邮政找国家要钱、要荣誉,而是要让邮政发挥其在物流、资金流、信息流方面的优势,担负起农村电商发展、助力精准扶贫的光荣使命。”
参加11次执法检查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把保证法律严格实施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抓手,持续加强和改进执法检查工作。
对此,连任两届全国人大代表的何健忠深有体会。
何健忠清楚地记得,自己参加的第一个执法检查,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劳动合同法执法检查。检查期间,执法检查组发现有的地方没有实行同工同酬。
“后来在修改法律时,就把执法检查组发现的问题吸纳进去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检查中发现问题,让有关部门立即整改,这样监督就到位了。”何健忠说。
十年间,何健忠共参加了11次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感触颇深。
全国人大常委会把保证法律严格实施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抓手,持续加强和改进执法检查工作,给何健忠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今年参加种子法执法检查时,检查组多次深入到田间地头、果园等地,听取农民、科研人员的意见。有时还在不提前通知有关部门的情况下,随机对一些地点进行抽查。”何健忠说,执法检查重点抓住经济社会发展中急需解决、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突出问题,检查相关法律的实施情况,很好地回应了民生关切。
在实践中,常委会不断深化对执法检查工作规律的认识,让参与其中的何健忠感受到,人大监督工作的系统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切实得到了增强。
认真对待才能交出满意答卷
11次的执法检查经历,让何健忠进一步明白了学无止境的含义。
执法检查注重深入基层了解实际情况,把问题找准、把症结查清。这让何健忠感受到,只有不断地学习和充实自己,才能更好地担负起人大代表的职责。
“我认为,执法检查不仅对地方是一次考试,对参加执法检查的我也是一次‘大考’,我必须要认真对待,才能给群众交出一份满意的答卷。”何健忠说。
在何健忠参加的执法检查中,涉及到劳动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医药法、水法、著作权法、种子法等多部法律。每次执法检查前,何健忠都会好好做一番功课:结合检查的重点,仔细阅读法律条文,还会找一些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了解情况。
2015年6月30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举行联组会议,对职业教育法执法检查情况进行专题询问。来自基层的全国人大代表和地方人大常委会负责人有了提问的机会,是这次专题询问的一大看点。
“我是来自江苏的基层代表。请问在提高职教老师的整体素质和教学能力上,教育主管部门有什么具体措施?”何健忠对自己当时提出的问题仍然记忆犹新。
“我在执法检查期间关注的问题,当场得到了相关部门的答复,这让我感到,自己的这份答卷还算优秀。”何健忠说。
民生问题始终是关注重点
“作为一名基层代表,执法检查给了我学习法律知识的机会,有利于我更好地建言献策。而且,在执法检查过程中能够全面地听到各方意见,我每年在全国人大会议上能提10个左右的建议,其中有不少都是来自于执法检查的收获。”何健忠说。
作为一名在邮政系统工作了几十年的老员工,当何健忠看到国家开展扶贫攻坚工作时,第一个念头就是:“邮政作为国家服务的公共平台,能为精准扶贫工作做些什么?”
几年来,何健忠在参加执法检查期间,总是会关注当地在扶贫方面的问题和进展情况。他了解到,一些地方的邮政为山区人民致富提供了很好的平台,让原本渠道不畅通、信息不流通的农民受益匪浅,但也有一些地方的群众,还不知道这个渠道。
在对执法检查和调研时了解到的情况进行整理后,何健忠在今年全国人大会议上提交了利用邮政发展农村电商实现精准扶贫的建议。
“近些年,食品、医药、教育等民生问题方面的执法检查非常多,由此不难看出,民生问题始终都是人大关注的重点所在。在这个过程中,我可以更多地掌握到具体的数据、事例,让我在关注民生方面的建言有的放矢。”何健忠说。
代表履职
陈静瑜:病人以命相托,医者唯有一心赴救
陈静瑜,十一届、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省无锡市人民医院副院长,著名肺移植专家。近年来,他和他的团队共进行了700多次肺移植手术,接诊过的尘肺病患者达上百名。在他的呼吁下,从2015年开始,国内器官移植绿色通道正式开通。
法制网记者 朱宁宁
2015年3月,在一场救助尘肺病患者的座谈会上,记者结识了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省无锡市人民医院副院长陈静瑜,并由此关注了他如今已拥有近14万粉丝的微博、加了他的微信。自此,一位顶级肺移植专家的日常呈现在了眼前。
惊心动魄的异地器官移植接力赛,触目惊心的受感染的肺部器官,欣喜不已的肺部成功移植、锲而不舍地为脑死亡立法奔走呼号……陈静瑜的世界,忙碌、辛苦、充满欣慰,也伴随遗憾和伤心。
陈静瑜是十一届、十二届两届全国人大代表,履职近十年,他提出了50多件建议。作为一名医疗卫生界的人大代表,陈静瑜告诉记者,这么多年自己履职感到最为欣慰的事,就是在2015年3月经调研撰写提出建议,呼吁建立器官移植绿色通道。通过一年不断持续的呼吁,2016年5月,国家卫计委等六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建立人体捐献器官转运绿色通道的通知》,明确紧急情况下可以“特事特办”,还明确了各部门职责,并设立24小时应急电话等。
“那一年,是我最累最奔波的一年,但也是最有成就感的一年。针对脑死亡立法我已连续两年提出建议。生死大于天,只要能挽救更多的生命,我的脚步不会停歇。”说这话时,陈静瑜自信而坚定。
与时间赛跑
从2002年9月28日完成第一例肺移植开始,十几年间,陈静瑜带着他的团队完成了全中国近70%、共700多例肺移植。
作为一名从事器官移植的医生,每当将供体器官植入受者体内、生命之花重新绽放、患者家庭重享天伦时,陈静瑜的内心都充满了无以言表的温暖与欣慰。“我深深缅怀那些有情有义有爱的器官捐献者,由衷感谢那些无怨无悔无私的捐献者家属。正是他们的善行义举,奉献出生命礼物,才让很多患者的生命得以延续。”
“2015年起,我国实现移植器官从司法渠道到公民自愿捐献的转型,这既是中国作为负责任大国良好形象的展现,也让我们器官移植医生从此在国际同行面前自信、自豪地抬起了头。”陈静瑜告诉记者,对于终末期器官功能衰竭患者来说,人体器官移植技术是挽救生命、提高生活质量的最有效手段之一。
2014年起,陈静瑜就呼吁建立器官捐献转运绿色通道,作为全国人大代表,2015年来京履职时,他将此建议正式提交。但几个月后的十一黄金周遇到的一次阻碍,让他气愤并在微博吐槽。“当时我的团队拿到肺源后心急火燎从广州回无锡,航班计划8点20分起飞,知道路上堵车,我们早已跟南航客服联系,对方也答应配合。不巧的是最终8点零5分到机场,错过了办理登机手续的时间,值班经理把登机牌收走,坚持不让过安检,而实际上那班飞机9:10才起飞。”救人命的器官就在手里,陈静瑜的团队只想快一点、再快一点,反复地沟通、恳求,但现实是只能眼睁睁看着能搭载它马上到达受者身边的飞机飞走。
“为什么不能特事特办,毕竟生命至上啊!”眼看肺源要浪费,陈静瑜既痛心又生气,于是在微博上喊话让航空公司给一个说法。几天后,南航表示,在民航总局出台器官转运绿色通道的相关文件前,将作出表率全力支持我国的器官转运事业。随后,南航成为国内首家开通绿色通道的公司,好消息也接连而来。2016年2月25日,国家民航局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特殊航空运输服务工作的通知》;5月6日,国家卫计委等六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建立人体捐献器官转运绿色通道的通知》。
器官移植绿色通道的开通,让陈静瑜受到鼓舞,但是器官捐献之路仍然面临诸多困难与问题。
就在记者约定好采访的同一天,陈静瑜在朋友圈中发了这样一条微信:“今天,二组团队外出取脑死亡捐献供肺,没有一个有结果,烦心的一天,我也要闭关安静,安吧!”作为一名胸外科医生,每当面对终末期肺病患者孱弱的呼吸、痛苦的呻吟、绝望的眼神,因为没有合适的肺脏供体、空有肺移植技术而无法挽救他们时,陈静瑜的心中都充满了郁闷无奈的心痛。
尽管如此,作为器官移植专业的医生,陈静瑜始终认为,自己有责任、有义务更加及时地获取、维护和传递好供体器官,将捐献者的爱心更好地传递。“对所有器官获取的团队来说,器官捐献的消息就是命令,剩下的每个步骤都在与时间赛跑。”陈静瑜如是说。
向生命致敬
继2015年全国人大会议期间提出脑死亡立法建议,今年全国人大会议期间,陈静瑜再次提出加快脑死亡立法的建议。
陈静瑜给记者列出这样一组数据:2016年,我国完成捐献4080例,捐献器官11296,比去年提高近50%,占累计捐献总量的41%。每百万人口年捐献率(PMP)己达2.98。“大部分病人家属认可了脑死亡,这说明我国有了广泛的群众基础。”
据一项调查显示,ICU病人的费用是普通病房病人的4倍,在ICU抢救无效而死亡的病人的费用又是抢救成活病人的2倍。陈静瑜说:“目前我们把大量的资源浪费于100%不可救活者,这同我们要达到的卫生改革目标是不相称的。据粗略估计,我国每年为此支出的医疗费用高达数亿元。以脑死亡为死亡标准,将能大幅度减少卫生资源的浪费。”
之所以一直主张脑死亡立法,陈静瑜的理由有很多。“脑死亡有利于维护死者尊严,实施脑死亡标准,体现了人类在生命意义和自我价值等观念上的进步,有利于倡导科学、移风易俗,是人类文明进步的表现。”更重要的是,陈静瑜认为,脑死亡若不在法律上得到界定,诸多法律问题难以解决。“死亡是公民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的原因之一。死亡的界限标准不统一,确定死亡的时间不一致,可引起遗嘱纠纷、保险索赔纠纷、职工抚恤金以及器官移植纠纷、‘不合理’死亡的认定等法律问题,也直接影响到法律上的继承问题,婚姻家庭关系中抚养与被抚养、赡养与被赡养以及夫妻关系是否能够自动解除等问题。”
“总之,在国际上,脑死亡立法是一个趋势,卫生改革和社会发展的现实迫切呼唤脑死亡立法。为了司法实践和医学事业的顺利健康发展,脑死亡立法势在必行。可以预期,在脑死亡立法以后,更多需要器官移植的垂危病人能获得重生机会。”虽然这一届代表即将换届,作为两届老代表,陈静瑜表示,不管自己能否连任全国人大代表,都将继续呼吁和推动脑死亡立法。“器官移植的中国梦已经到来,我愿按照国际器官移植的一切准则一心赴救更多的病人,我们团队更是要尽量利用每一个供肺拯救更多的患者。”
采访最后,陈静瑜说的一番话直抵人心:“医生原本就是一个经常见证生死的职业,尤其作为肺移植医生,跟每一个病人更是生死之交。当我把两次经历双肺移植的福娃从病床上拉起来下地走路;当我给一对双肺移植过程中相爱的恋人当证婚人;当我看到曾经痛不欲生、家人都不敢靠近的冰冰如今跟孩子一起旅行;当我听到专门等着我开完会的在京病人开怀大笑和唱歌……每一个时刻,都让我充满前行的力量。”
乡镇人大
邓强定:人大季会制变柔性履职为刚性监督
邓强定,重庆市南川区水江镇人大主席。水江镇人大坚持季会制,重点解决乡镇人大主席团工作常态化等问题,把中央要求落到实处,让基层人大活起来。
法制网记者 蒲晓磊
基层人大的工作状况和工作作风,直接关系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人大工作的整体功效,也直接影响人民群众对我国根本政治制度以及党和国家的信心。怎样让基层人大活起来,让基层代表动起来?2015年6月,中共中央转发了《中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加强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的若干意见》,专门就加强基层人大工作提出要求作出部署。
两年多来,重庆市南川区水江镇人大积极贯彻实施若干意见,坚持了多年的季会制也有了更加明确的方向,一套较完善的运行机制逐步形成。
自2012年担任水江镇人大主席以来,邓强定深刻地感受到,水江镇人大推行的季会制,不仅让乡镇人大依法行使好宪法赋予的职权,也让人大代表的履职更加日常化,让代表联系选民、群众反映意见更加常态化。
监督工作的薄弱环节
2007年3月,面临投资60多亿元的中铝重庆80万吨氧化铝项目落户水江并开工建设、渝湘高速公路界水段和南川到涪陵铁路的动工修建、水江镇省级试点镇加快建设,水江镇党委感到工作压力加剧,任务异常繁重。
这让水江镇党委意识到,众多涉及民生的问题,急需搭建一个吸纳民意、集中民智的平台,依靠民主的力量狠抓各项工作落实。
“如果召开人大会议形成季会制度,监督工作的薄弱环节,加强过程监督,可以充分发挥镇人大及其代表的作用,无疑是最理想的选择。”水江镇党委在总结一年一次人大会议例会经验的基础上,作出了大胆探索。
10年之后,季会制的运行已经非常完善,确定会议议题、开展会前视察、召开人大会议、闭会期间人大工作等各个环节的工作被固定下来。
第一季度主要听取和审查镇人大主席团的工作报告,听取和审查镇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本级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第三季度主要听取和审查镇人民政府上半年工作报告,听取和审查本级财政预算半年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和批准本级上一年度财政决算以及财政预算的调整方案等。
第二、第四季度的专题会,主要是围绕全镇重点工作,听取镇人民政府专项工作报告,部分镇人大代表交流履职经验等。
2011年,邓强定从其他乡镇调到水江镇担任副镇长。刚到镇上没多久,他就在人大会议上作了报告,感受到了季会制所焕发出的能量。
“代表们通过人大季会制,监督政府工作,百姓反映的问题得到了及时有效的解决,一举多得,由此形成了良性互动,提升了水江镇的各方面工作。我认为,这是水江镇人大季会制价值的最大体现。”邓强定说。
人大代表当“考官”
2012年,邓强定开始担任水江镇人大主席,又感受到了季会制中最重要也是最有特点的一项制度设计——满意度测评。
在水江镇,如果代表们在人大会议上对专项工作报告不认可,会当场在满意度测评时给出“不满意”的评价,测评结果当场宣布。
会议期间,代表们不但认真对专项工作报告进行“会诊”,对症下药表达自己的意见,还拿起笔来当“考官”,进行量化考核,对专项工作分非常满意、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四个档次进行无记名满意度测评,测评结果当场宣布,并通过简报通报,发送到每名政府职工手中,下发到辖区17个行政村社区。
代表们对于“满意度测评”非常较真。邓强定清楚地记得,今年10月,水江镇人大在人大会议上听取政府关于农村生活垃圾综合治理工作的专项工作报告,在满意度测评环节,代表就投出了两票“不满意”和4票“基本满意”,“会后,政府分管领导和相关部门高度重视,立即着手整改。”
“对测评结果不理想的工作,镇党委书记或镇长与分管领导、部门负责人交心谈心,用测评结果鞭策分管领导和部门负责人,并由政府分管领导在下一个季度召开的人大会议上对该项工作整改作出说明,这样政府分管领导和各个部门都感到了压力,迫使平时就必须求真务实地把工作做好。”邓强定说。
法律框架内的创新
地方组织法第十一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经过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重庆市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第八条规定,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一般每年举行两次,其中的一次会议应当安排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等议题。
邓强定介绍,水江镇通过每季度召开一次专题人大会议,把单项监督与整体监督、分散监督与集中监督相结合,督促政府各部门保质保量、不折不扣地完成工作任务。
邓强定认为,季会制是法律框架内的创新,“这一制度的推行,调动了代表的履职积极性,提高了代表的履职能力,依靠民主的力量、法治的精神促进乡镇的法治建设,使基层民主政治成为一种常态,实现了人民当家作主的宪法规定,体现了法治精神。”
“会议期间,代表或针对各项报告发言,或交流履职经验,这一制度可以倒逼代表履职尽责,激发了代表的履职热情。”邓强定认为,季会制提升了乡镇人大履职效能。
由于要在会上发言,这就要求代表必须经常深入选民中了解民情,很多民生方面的问题,都是通过季会制得到了解决。
“上世纪90年代末期,全国范围内开始清理整顿农村合作基金会。水江镇政府在清理整顿之后,有8万多元一直没有退还给农业社,这件事情一拖就是十多年,我了解之后,专门下去作了调研,在人大会议上提了出来,后来镇长亲自牵头,很快解决了这件事。”邓强定说。
随着季会制的推行,水江镇群众的人大意识、法治意识、民主意识显著增强,有困难、有建议都会主动找人大代表反映。
在邓强定看来,季会制为代表充分表达民意提供了出口,大会通过法定程序回应社会关注、群众关切,将政府的决策与群众的意愿统一起来形成共识,动员和团结各方力量形成合力。
得到群众拥护与支持的季会制,使水江镇人大的监督工作由“柔性履职”变成了“刚性监督”,有力推动了经济社会的平稳发展。10年来,南涪铁路等15个大项目顺利落地、建设、投用,水江镇先后荣获“全国重点镇”“全国改革发展试点镇”“全国文明村镇创建工作先进村镇”等7项国家级荣誉,“重庆市先进基层党组织”等20项重庆市级荣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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