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全国人大召开民法总则草案座谈会,提出要编纂一部“体例科学、结构严谨、规范合理、具有中国特色、体现时代精神的民法典”。我国已颁布了《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以及《侵权责任法》等一系列民事法律,基本涵盖了社会经济生活的主要方面。在全面依法治国的新时期,制定一部面向21世纪的民法典,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学习时报:今天,我们要编纂一部体系化的民法典,您认为最重要的意义是什么?
王利明:民法典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是保护公民权利的宣言书,也是解决民商事纠纷的基本依据。编纂民法典有助于解决我国民事立法中存在的相互矛盾、不协调、缺乏体系性等问题,保障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新发展理念的落实,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不断完善和国家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奠定坚实的制度基础。
学习时报: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背景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需要一部什么样的民法典?
王利明:民法典要符合中国国情,生成在中国大地上,必须立足于我国的基本国情,回应中国所面临的现实问题。民法典必须积极回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所提出的各种新的挑战和新的问题。民法典应该尊重历史习惯,尊重文化传统,尊重乡规民约。
民法典的制定是反映改革成果、推进并引领改革进程的重要举措。从历史经验上看,民法典可以有效反映社会变革,及时确认社会变革的成果,有效引领社会的发展。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在整个改革过程中,都要发挥立法的引领、推动和规范作用。民法典是对特定领域社会矛盾进行协调的基本法。在改革进入深水区和攻坚阶段后,利益结构发生了深刻变化,其中有不少社会矛盾背后的利益冲突是个人之间的利益冲突,或者是个人利益诉求与公共利益维护之间的不协调。在所有的部门法中间,民法是对这两种利益类型和社会矛盾进行协调的最有效的法律工具。民法典的编纂将进一步凝聚改革共识,确认改革成果,为全面深化改革提供依据,从而推动改革进程,引领改革发展,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民法典需要总结我国立法和司法的经验,反映我国法治的现实需求。1986年的《民法通则》在反思“文革”惨痛教训的基础上,第一次在法律上明确宣告每个人依法享有人格权,包括生命健康权、名誉权、肖像权、姓名权等权利,并第一次赋予权利人在受害之后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民法通则》成为中国人权保障进步的重大标志,也从立法技术层面标志着我国法治进入到了一个新阶段。在全面依法治国的新时期,吸收我国立法、司法和理论研究的成果,总结法治建设经验,制定一部面向21世纪的民法典,向世人展示我国法治建设的重大成就,这无疑具有重要的政治意义。
学习时报:我国民法典要成为21世纪的代表,应体现哪些时代特征?
王利明:一是民法典必须反映互联网时代的特点。互联网和大数据产业的发展,给个人隐私等人格权带来现实威胁。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各种“人肉搜索”泛滥,非法侵入他人电子邮件的现象时有发生,网上非法披露他人短信、微信记录等,诸如此类的行为严重侵害了人格权,也污染了网络空间。这就有必要有针对性地加强人格权立法,强化人格权保护。此外,在网络环境下,侵害人格权等权利的行为具有易发性,损害后果具有不可逆性。因此需要在民法典中采取有效方式来遏制网络侵权行为。
二是民法典必须反映信息社会和大数据时代的特点。由于数字化以及数据库的发展,使得信息的搜集、加工、处理变得非常容易,信息的市场价值也愈发受到重视,对于信息财产权和隐私权的保护需求也日益增强。个人信息作为个人享有的基本人权也日益受到法律的重视。信息沟通成本的降低也深刻改变了人与人之间的交往方式,这也直接改变了某些传统交易方式,如金融领域无纸化证券大量产生、无纸化交易日益频繁。数字化技术和网络技术的发展如同一把双刃剑,在促进新型知识产权不断产生的同时,也使得对知识产权的侵犯变得更为容易,并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滥用技术优势侵害公民私权留下了制度缝隙。法律如何在日新月异的技术发展环境下实现对私权主体的周延保护,已成为现代民法所面临的一个重要议题。
三是民法典必须反映高科技时代和知识经济时代的特点。在现代社会,对个人权利的尊重和保护成为人类社会文明发展的必然趋势。科学的发展和技术的创新都提出了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需要。因此,对侵害有体财产权和无形财产权,是否需要采用统一的归责原则,以及是否需要适用统一的赔偿规则等,都需要在民法典中予以回应。
四是民法典必须反映经济全球化的趋势。经济贸易的一体化使资源实现了全球范围内的配置。经济全球化要求减少因交易规则的不统一而形成的交易障碍,降低交易费用,此外,全球化还促进了法律渊源的多样化。在全球化过程中,被称为“软法”的具有示范性效力的规则开始出现。这些规范往往以交易习惯的形式出现,然后逐渐成为全球性的规则。还有一些交易习惯和惯例受到了高度的重视,这些都需要我们在制定民法典时充分考虑民法渊源的开放性问题。在我国民法典的制定过程中,有必要在交易规则上尽可能与国际接轨,从而使我们尽可能从全球化中获得利益。
五是民法典必须反映资源环境恶化的社会现实。21世纪是一个面临严重生态危机的时代,生态环境被严重破坏,人类生存与发展的环境不断受到严峻挑战。全球变暖、酸雨、水资源危机、海洋污染等已经对人类的生存构成了直接威胁,并引起了全世界的广泛关注。如何有效率地利用资源并防止生态环境的破坏,已成为直接调整、规范物的归属和利用的民法典的重要使命。另外,资源的有限性也与人类不断增长的需求和市场的发展形成尖锐的冲突和矛盾。这就要求民法典必须承担起引导资源合理和有效利用的功能。而在我国资源严重紧缺、生态严重恶化的情况下,更应当重视资源的有效利用。为此,有必要结合保护生态环境的具体需要,对财产权的客体、权能、属性、用益物权、相邻关系以及征收等制度进行重新审视,强化权利人物尽其用的义务,在保护民事主体财产权利的同时,也要结合我国实际情况,为不动产的权利人设置必要的维护环境、保护生态的义务。
六是民法典必须反映风险社会的特点。现代社会是风险社会,风险无处不在、事故频出不穷。在这样的背景下,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救济问题日益成为当今社会关注的焦点。在风险社会,首先应考虑的是促进民法从加害人保护向受害人保护倾斜。民法需要通过多种责任承担方式,使受害人从中选择最有利的形式维护其权利。侵权责任有必要和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相衔接,形成对受害人进行救济的综合补偿机制。
学习时报:您认为,目前公布的民法总则草案在哪些方面体现了时代精神?同时,该草案又存在哪些不足?
王利明:从立法机关公布的民法总则草案来看,立法机关已经注意到了人文关怀的理念,相关规则的设计也体现了这一时代精神:一是强化了对人格尊严的保护。例如,草案依据《宪法》规定,在《民法通则》规定的基础上,于第99条规定:“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草案以专条的形式对个人人格尊严保护作出规定,凸显了人格尊严保护的意义,彰显了人文关怀的价值理念。二是草案关于自然人的规定也彰显了人文关怀的价值理念。例如,草案增加了保护胎儿利益的规定,同时进一步完善了监护制度,如草案增加规定了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以及子女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父母负有赡养、照顾和保护的义务(草案第25条);草案第29条第3款扩大了监护组织的范围;草案第20条、第21条以及第31条扩大了被监护人的范围,将智力障碍者以及因疾病等原因丧失或者部分丧失辨识能力的成年人也纳入被监护人范围;第34条、35条完善了撤销监护规则,这也彰显了民法的人文关怀理念。三是进一步强化了对个人自由的保障。草案第4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关系。”这实际上是以民法基本原则的方式确立了对个人自由的保护。
但草案在体现时代精神方面也存在一定的不足。例如,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格权的类型也将不断丰富与发展,如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个人信息数据的价值日益凸显,个人信息权逐渐成为新型的民事权利类型,其他新型人格利益也会不断出现。目前,非法倒卖个人信息的现象十分普遍,个人信息泄露已经成为一种公害,到了非治理不可的地步了。所以我认为,正在制定的民法总则应当明确确认个人信息权,任何人不得非法获取个人信息,更不得非法出售或者提供,对信息泄露者也应当视其情节轻重,追究其民事责任。
学习时报:现代法治的基本理念是“规范公权,保障私权”,您认为,民法总则草案在保障私权方面有哪些特色?还有哪些需要完善之处?
王利明:我认为,民法总则草案对民事权利的确认和保护具有如下特点:一是系统全面性。草案规定了公民依法享有的各项人身权、财产权以及知识产权。二是适应了互联网和大数据发展的需要,体现了鲜明的时代特征。三是草案第110条还对民事权利的类型作出了兜底性规定,从而为新型民事权利的保护预留了制度空间。四是对弱势群体民事权利的特别保护。草案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妇女、消费者等群体的民事权利保护设置了特别规定。
当然,民法总则草案关于民事权利的规定仍然存在一定的不足。如前所述,草案虽然列举了多项民事权利,但并未明确列举个人信息权等权利。草案在“民事权利”一章中对民事权利虽然设置了兜底保护条款,但忽略了对民事利益的保护。一方面,民法上有许多其他合法利益无法用权利加以涵盖,而只能纳入利益的范畴。另一方面,权利和利益之间往往没有绝对明晰的界限,二者之间常常相互转化。所以,保护利益也为其今后上升为民事权利提供了基础。草案忽略了对民事利益的保护,可能不利于充分保障个人的合法权益。
学习时报:您认为,民法总则草案在内容体系上还有哪些需要完善的地方?
王利明:我认为,民法总则草案在内容体系上仍有如下部分可以完善:一是有必要单独规定民事权利客体。民法总则草案第五章对“民事权利”作出了规定,该章意在对民事权利的类型作概括性展示和列举,但同时又有多个条文对民事权利的客体作出了规定。民事权利与民事权利客体的性质不同,不宜混淆。因此,可以考虑将该章中关于民事权利客体的规定提出来单独规定,或者将该章的章名改为“民事权利及客体”。二是有必要专门规定权利行使规则。现代社会,为了保障民事权利的正当行使,各国立法一般都对民事权利行使的规则作出了规定,因而产生了禁止权利滥用、依据诚信原则行使权利等民事权利行使规则。为了使民事权利的行使兼顾对他人权利的保护,防止出现绝对的个人主义趋向,尤其是在资源、环境日益恶化的情况下,要求权利的行使要兼顾生态环境保护,也十分必要。民法总则草案有必要为民事权利正当行使设置必要的规则,这也有助于使得草案第一章所规定的基本原则更为具体化。三是需要进一步有效衔接总则与分则关于权利确认和保护的规则。民法典总则应当协调好与民法典分则中权利保护规则的关系。民法典总则只是民事权利保障的基本规则,具有抽象概括性,其不可能全部涵盖民法典分则有关权利行使与保护的规则。这尤其表现在债权的规定上,从草案关于债权的规定来看,其试图包揽债权的基本规则。但实际上,此种制度安排是值得商榷的,因为债的总则内容十分复杂,简单地规定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的规则,无法对债法的具体规则作出细化规定。所以,未来民法典分则还是有必要规定独立的债法总则,对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规则作出具体规定。
原文链接:
[学习时报]呼唤体现时代精神的民法典——访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王利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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