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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高校土地法青年骨干教师高级研修班第五讲举行 法学院王利明院长谈物权法中与土地权利有关的若干重大疑难问题
时间:2008.10.10

  10月5日,全国高校土地法青年骨干教师高级研修班第五讲在海南大学邵逸夫学术交流中心第一会议室举行,本次讲座是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王利明教授主持的《农村土地改革与农民土地权利保护》项目的一部分,由法学院院长王利明教授主讲,演讲的题目是《物权法中与土地权利有关的若干重大疑难问题》。

  王利明教授的讲座主要从解释论的视角介绍了物权法中与土地权利相关的法律问题,讲座共分五大部分:

  在第一部分,王老师从《物权法》第16条和第17条的规定及其相互关系出发,论证了不动产物权应该以登记作为确权的依据,而不能以权利证书作为依据。同时,并不是所有的不动产物权都需要登记,而应依据法律的相关规定确定登记的范围。

  在第二部分,王老师讲授了《物权法》第15条所规定的区分原则,并以实例说明了基础交易(合同)关系与物权关系的区分对于交易实践和审判实践的意义。

  在第三部分,王老师介绍了《物权法》第20条所规定的预告登记制度,并就预告登记与行政管理实践中的登记备案作了比较,强调了预告登记在交易过程中的重要作用。

  在第四部分,王老师重点介绍了《物权法》第12条和第21条、第22条所规定的异议登记制度,并结合相关行政规章说明了异议登记在实际适用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问题,以及这些问题的解决路径。

  在第五部分,王老师重点讲解了物权法上的征收征用制度,说明了征收和征用的的区分及其意义,征收征用制度在现实生活中出现的法律问题。同时,王教授就公共利益为什么没有纳入《物权法》的范围以及当产生公共利益纠纷时该如何解决作了介绍。

  最后,研修班的学员就当今社会上一些热点问题与刘老师展开了激烈的讨论,讲座气氛十分热烈。

  (编辑:何伯杰)

编辑:人大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