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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蒂纳教授做客法学院民商法前沿论坛
时间:2008.10.11

  10月9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前沿论坛讲座在明德法学楼601徐建国际报告厅举行。此次民商法前沿论坛由德国弗赖堡大学的施蒂纳教授(Prof. Dr. Rolf Stürner)作题为“比较法视野下的中国物权法”的专题报告,法学院王轶教授、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陈华彬教授和清华大学法学院王洪亮副教授担任施蒂纳教授报告的评议人,法学院副教授朱岩博士和王洪亮副教授担任翻译和主持人。

  施蒂纳教授是德国法学界的权威专家,多年来在物权法等领域有很多研究成果,他对于中国物权法有着非常独到和深刻的见解。施蒂纳教授从三个方面分析了中国物权法的特点。

  首先,施蒂纳教授从所有权的市场伦理功能与中国物权法的关系谈起,他认为所有权的伦理功能实际上应该大于经济功能,只有这样才能为人格权提供空间发展,因为某些所有权并不是为满足人权需要的。而现在国家通过法律约束所有权,或者鼓励所有权,都是从经济角度考量,并不是从伦理层面分析,这种方法是有待商榷的。

  其次,施蒂纳教授分析了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施蒂纳教授指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并非只是形式反映,而应更多的是物权法的灵活性以及安全性的反映。他接着分析了物权法的两对原则,即一体性原则和分离性原则、抽象性原则和有因性原则,并从法国、德国、中国的角度对这两对原则进行了阐述。

  最后,施蒂纳教授对中国物权法中的担保物权制度提出了自己的看法。施蒂纳教授通过分析中国和德国的担保物权制度,认为中国物权法对被担保债权的附随性规定得过于严格。同时,他指出中国物权法对担保时效规定的过于模糊。施蒂纳教授认为担保物权的公示制度并非是绝对的,在让与担保、所有权保留制度中,公示制度就没有绝对意义。

  陈华彬教授从三个方面就施蒂纳教授的报告进行了点评,认为中国民法的立法借鉴德国的民法典是有其渊源的,但是在进行法律移植时要谨慎;王轶教授认为中国民事立法,要结合中国自身的国情,不能完全照搬德国的某些特有制度。

  施蒂纳教授的报告视角新颖独到、资料翔实丰富、分析鞭辟入里、深入浅出、语言幽默风趣,赢得了全场同学的一致好评。最后施蒂纳教授还就同学们的提问,与大家做了进一步的交流。讲座在同学们的阵阵热烈掌声中圆满结束。

  (编辑:何伯杰)

编辑:人大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