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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举办“网络侵权与《侵权责任法》的制定”学术研讨会
时间:2009.03.20

3月17日晚,“网络侵权与《侵权责任法》的制定”学术研讨会在明德法学楼601学术报告厅举行。本次研讨会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治传媒研究中心”、亚太网络法律研究中心和北京维诗律师事务所联合举办。人民大学副书记兼副校长王利明教授,最高人民检察院法治中国传媒刘雁凌总监,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张志铭教授、张新宝教授、石佳友副教授,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王军教授,北京邮电大学亚太网络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刘德良教授,北京航天航空大学周友军副教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陈锦川庭长、北京维诗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杨安进律师,北京市一中院、二中院、海淀法院、朝阳法院的部分法官以及谷歌信息技术(中国)有限公司,方正集团的法务人员等二十余人参加了研讨会。

本次研讨会旨在对全国人大法工委起草的《侵权责任法草案(二次审议稿)》中有关网络侵权的规定展开讨论。涉及到网络侵权的概念和表现形式及《侵权责任法》的规制,利用计算机病毒木马等有害程序或代码非法侵入他人网络通信终端设备行为的法律性质,通过网络向他人发送垃圾短信及垃圾邮件的行为的规制,网站经营者的责任要件及其范围,商家对其网站的技术漏洞是否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以及“网络隐私权”及个人信息保护等主题。会议由人民大学法学院石佳友副教授主持。

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之后,首先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法治中国传媒刘雁凌总监致辞。刘雁凌总监表示,“法治传媒研究中心”是最高人民检察院法治中国传媒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合作的成果之一,今后将利用法学院的师资力量和研究实力,通过研究和制作法治影视作品的方式来加强对我国法治进程的宣传。

随后,王利明副校长在致辞中对各位专家学者的到来表示欢迎。王利明副校长指出,网络的产生与发展已经从根本上改变了人们的工作和生活方式,成为了人们生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网络在产生积极效应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负面的影响,因此必须认真应对网络侵权行为。与传统的侵权类型相比,现代网络侵权具有很多特殊性,但以往的法律没有专门调整网络侵权的规范。目前的《侵权责任法草案》(二次审议稿)第34条开始对网络侵权问题进行了规范。该条反映了网络侵权在现代侵权行为法中的重要地位,值得肯定,但该条规定调整的范围还比较窄,而且规范的操作性也还有所欠缺,对于“明知”和“删除”的相关规定,还应该进行细化。面对网络侵权的复杂问题,仅仅草案中的一个条文是不够的,应该单独设立一章规定网络侵权。

法学院张志铭教授从法理学的角度发表了看法。张志铭教授指出,网络表达是表达自由的一种重要类型,对于网络表达的法律规制,涉及到价值取向的立场选择问题。侵权都是在表达中发生的,但是表达的种类不同,受到的法律限制也应该不同。对于网络上涉及公共事务的表达应当采取最大的宽限和较小的限制,而在非公共的问题如对个人隐私的侵犯上,进行限制的程度可以多一些。张新宝教授则从认识论上探讨了网络侵权与现实世界侵权行为的关系。张新宝教授认为这两者其实并不存在本质上的区别,虽然网络侵权在传播的速度、影响的后果等方面与现实世界的侵权有所不同,但是规范侵权行为的大多数法律规定对于二者都是可以适用的,因此侵权法不必面面俱到而针对网络侵权专门制定大量的条款、形成一套独立的规则。对于《侵权责任法草案》(二次审议稿)第34条的规定,其实立法者并不是希望仅仅通过它们就可以解决所有网络侵权问题。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王军教授认为网络侵权与新闻侵权有类似之处,但是网络侵权比新闻传播的范围更广、速度更快,保留时间更长,因此侵权行为的后果可能更为严重;在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保护和受害人的保护之间必须进行权衡,找到一个平衡点。北京邮电大学亚太网络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刘德良教授认为,在网络时代和信息时代,传统的隐私权的理论已经不能适应新的时代了,网络侵权的客体、对象、主体等都有其特殊性。因此,应当运用个人信息的商业化理论来回应这些问题。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陈锦川庭长指出,研究网络侵权的问题不能忽略侵犯著作权的问题,目前北京市三级法院受理的著作权案件中,绝大多数都是通过互联网来侵犯他人的著作权,对此立法应当予以相应的重视。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主观过错问题,实践中对于“明知”的主观情形太难认定,一般都是从“应知”的角度来进行认定。石佳友副教授认为,在法律适用上,通过对传统法律进行解释,仍然能够应对现在的网络侵权问题,不能依靠增加新的立法,因为立法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要实现立法简约。另外,《侵权责任法草案》(二次审议稿)第34条存在一个缺陷,即只规定了网站服务者的责任,却没有规定相应的免责事由,这是不完善的,应当加以修改。北京航天航空大学周友军副教授认为我国应当承认个人的信息自决权,即自然人控制和利用个人信息的权利。这种权利应当从人格权类型中独立出来,它是宪法上信息自决权的体现,也是隐私权内容的分化的结果,同时也符合个人信息保护的需要和沟通民事基本法与个人信息保护法的需要。

北京维诗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杨安进律师指出,之所以需要专门研究互联网侵权的问题,是因为网络比报纸、无线电等媒体更加深刻地改变了人类的生活,在当前信息传播的社会条件下,网络侵权涉及的法律问题更加复杂,因此立法机关需要对所涉各方的利益进行精细的平衡,以达到最佳立法效果。谷歌信息技术(中国)有限公司赵晓雪律师认为,互联网今后发展的最大动力就在于网民的参与,今后的网络将极大地丰富网民们参与的方式和深度。对于网民上传的内容,搜索引擎的搜索是没有人工干预的,因此不应要求搜索网站承担审查义务。

在最后的互动阶段,旁听的同学们就网络侵权的相关问题踊跃提问,与会的专家学者们对此进行了详细的解答,现场气氛热烈而愉快。

(编辑:叶子源)

编辑:人大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