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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富平教授做客民商法前沿论坛 谈中国社会转型的困境和问题
时间:2009.04.13

4月10日晚,华东政法大学民法研究中心主任、知识产权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高富平教授在人民大学明德法学楼601徐建国际报告厅,以“中国社会转型的困境和问题——民法法典化与社会转型思考”为题,向人民大学的师生作了精彩的演讲。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孙新强教授、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梅夏英教授、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民商法研究所所长赵秀梅副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杨东副教授、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周友军副教授担任评议人。此次论坛由山东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副教授、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吴春岐主持。

高富平教授以“政治社会和市民社会”、“国家和政府”、“公法和私法”三组关键词为线索,对我国的民法与社会进行了思考,考察了我国民法在市民社会的建构中所起的作用。

高富平教授首先对三组关键词的含义进行了界定。他认为政治社会是以政府为核心的社会,市民社会是以市民为核心的社会;国家是社会的核心,并且体现为政府,而政府是国家的实体,因此在这里国家和政府可以混同使用;公法与私法的分离与政治社会和市民社会的分离是一致的,国家在其中的作用是二者的连接点。

接下来,高富平教授从以下四个方面详细阐述了他对民法法典化与社会转型的思考。

第一,改革开放30年以来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引发的社会转型和制度变迁。高富平教授介绍了计划经济体制到市场经济体制变革的含义,回顾了经济体制改革引发的社会变革。他认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有两条线索,一是公有制的改革,一是社会资本、民营经济的发展,经济体制改革引发的社会变革表现为政治社会到市民社会的转变,即国家和社会、政治权力和私权利的分离。随后,高富平教授指出,与近代西方市民社会的建立路径不同,中国市民社会的建设路径是政府转型以及制度变革,实现途径包括社会资源的分离、政治权力与经济权利的分离以及国家所有权与公共管理权的分离。最后,高教授对民法是否能够为中国社会转型搭建制度基础提出了质疑。

第二,社会转型的困境:政府非规范行为分析。高教授详细介绍了物业管理以及土地开发中的政府非规范行为。物业管理是中国社会自治发育的产物,但目前中国的物业管理自治陷入了困境,其表面原因是业主不积极行使权利,而深层原因包括小区规模偏大从而使业主缺乏共同利益、政府转嫁了大量管理义务给业主从而让私权利过分地承担了政府公共管理职责等等。由于政府垄断了土地的开发权及其利益,房地产开发领域以及农地征收和城市拆迁过程中也存在大量的政府非规范行为。此外,由于我国的公有制经济体制和国家大于集体,集体大于个人的社会传统,使得“公共利益”在我国格外难以界定,目前在界定公共利益时,主要存在以物的所有权人的主体身份作为划分标准和将国家利益混同于公共利益两大问题。通过上述分析,高富平教授得出了如下结论:我国政府没有扶持发育市民社会的想法,没有设计良好的制度培育社会自治发育,没有在政府(国家)和社会之间保留一点空间,反而一直在强化国家和政府实力。

第三,社会转型的实现:政府私法行为问题的解决。高富平教授提出了以下四方面的建议:明确公法人的概念,公法人不等于机关法人;界定国家两类财产所有权,在此基础上规范政府所有权行为;建立国有资产所有权的代表机构,区分政府的经济权力与公共管理权力;将政府民事行为纳入民法调整规范,尊重私人所有权,尊重市场,坚持政府中立,以公共利益来明晰政府行为的边界。

第四,政府私法行为规范:出路何在?高教授认为,政府私法行为规范问题是一个世界性难题,而这一问题在我国显得尤为突出,这是因为我国政府权力尤为强大,对政府权力进行私法规制对我国市场经济建设和社会转型的意义也尤为重大。由于私法的局限性,尽管民法的理论地位极高,但在实践中存在许多民法所不能解决的问题。例如,我国的物权法没有完成资产私法化的任务,只有实现公法的司法化才能实现物权法的私法化。此外,高教授还引入了“行政私法”的概念,建议学者们做进一步的研究。

高富平教授又指出,在公法私法化、私法公法化的时代,在像我国这样的政府主导的社会,强调私法的重要性、努力完善私法的体系化(比如民法法典化)是重要的,但更为重要的是将私法的原则贯彻到国有资产的管理和运作之中,建立符合中国特色的政府经济行为规则。规范政府私法行为,不仅要防止政府权力滥用,而且要区分公权力与私权利,建立不同的规则体系。如何规范政府的私法行为,不仅是一个民法问题,而且是一个公法问题,各个部门法应共同努力以实现中国社会的成功转型。

随后,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孙新强教授、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梅夏英教授、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民商法研究所所长赵秀梅副教授、人民大学法学院杨东副教授、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周友军副教授依次进行了精彩的评议,认为高富平教授跳出了具体制度的构建,从宏观的角度对民法和社会进行了思考,这种跨学科、跨部门法的交叉研究方法是法学研究所必须的;演讲中涉及了私法与公法的划分以及民法到底是什么这样基础性、根本性的问题的探讨,将这些问题与我国的具体实践相结合来研究是十分有益的;社会转型等问题并非民法所能单独解决,乃“民法不能承受之重”,因此,不能因为民法的局限性就轻视民法法典化,早日颁行民法典对于社会转型的推动作用是巨大的。

在热烈的掌声中,本次论坛圆满结束。

(编辑:周玲)

编辑:人大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