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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永钦教授做客民商法前沿论坛 解析中国需要什么样的民法典
时间:2009.04.24

4月21日下午,法学院民商法前沿论坛在明德法学楼601徐建国际报告厅举行。德国慕尼黑大学法学博士、我国台湾地区“司法院”大法官审荐小组委员、“考试院”典试委员、“监察院”咨询委员、台湾政治大学法律系苏永钦教授做客民商法前沿论坛,以“中国需要什么样的民法典--从物权法立法引发的争议谈起”为题向人民大学师生作了精彩的演讲。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十一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人大副校长兼法学院院长王利明教授作为特邀嘉宾出席了论坛。法学院王轶教授和石佳友副教授担任评议人。本次论坛由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孟强主持。

首先,王利明教授发表了热情洋溢的致辞。他表示,苏教授是台湾著名的学者,为人谦和,深受众人的尊重,而且苏教授著作颇多,学术成就卓著,热烈欢迎苏教授来人民大学法学院作报告,并期待以后会有更多的合作机会。随后,王利明教授代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向苏教授赠送精美的礼物留念。

接下来,苏永钦教授围绕中国需要什么样的民法典的问题,作了深入浅出的阐述。

苏教授认为中国民法典要做最普通的普通法,要具有超越体制的特征和功能,以抽象化的方式逻辑安排相关规则,再通过特别立法解决具体问题。他主要分三个层次论述了这一观点。

第一,物权法的推迟和其背后的宪法争议。苏教授认为物权法立法过程中的争议是有其社会经济背景和理论现实意义的。他从中国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谈起,认为社会需要引起立法改革,民事立法要适时创造出足够的规范来适应现实的需求,而松散的民事规定的汇编和组装是无意义的,必须是相当程度的体系化的有效立法,有两种模式:民法典模式(水平切割)或部门民法模式(垂直切割)。苏教授支持民法典模式,认为其优点在于创造出最抽象最精确的概念并组合成规则,用特别法处理新问题,历久弥新;此外,其转介条款体现了民法典调合自治与管制的内建机制。苏教授以德国民法典为例,指出其是基础结构的回填,其高度抽象性留下的特别立法和解释空间恰能满足社会生活复杂变化的需要。这两种模式面对不同的宪法检验,两者在体系路径、思维方式、指导理念、公私汇流、规范领域、规范角色、规范对象、规范风格上都是截然不同的。对于物权法的争议,苏教授从其与合同法比较的角度作了分析,其认为两者在立法技术上存在差异,物权法在纳入民法典所必须的抽象性要求上做得不够,将本属于部门民法的规定夹杂在物权法中从而引发批评是事出有因的。因此,民法典要做最普通的普通法。民法典必须更放空,回到市场经济的原点、人性的原点。

第二,从物权本质重构财产法体系。苏教授认为物权法能独立成编的唯一理由是物权法定,在物权和债权的区分上,苏教授指出,两者都是相对的、待履行的交易关系,而长期以来权利规范和关系规范的区分实际上是所有权笼罩下的结论。物权的本质在于可特定的财产利益通过公示客观化,从而改变了特定人之间的对待关系。苏教授认为,若打破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可以并入合同法而无独立的必要,而物权法定原则实际上逐步宽松化,因为其限制交易选择制造了极高的社会成本,其应从宽松走向自由。因此,苏教授认为,债物二编最终都可以走入历史,以合同法来调整所有的交易关系。

第三,苏教授总结指出,适应市场经济的中国民法典可以分为八编:财产法通则,合同法,知识产权法,人法通则,亲属法,继承法,民事责任法,国际与时际民事法律适用法。

随后,王轶教授和石佳友副教授相继就相关问题作了精彩的评议。王轶教授指出,民法典应当具有超越体制的功能,最理想的状态就是能够表达人们最低限度的价值共识即可。石佳友副教授指出,民事法律最基本的制度都是政治性的制度,物权法立法的教训在于过于强烈的强制化色彩。苏永钦教授还和和现场的同学进行了积极的互动。

(编辑:叶子源)

编辑:人大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