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研究所、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日本法研究所共同主办的“中日劳动纠纷解决机制研讨会”在明德法学楼815室举行。本次研讨会的议题为“金融危机背景下的劳动纠纷解决机制”,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日本法研究所杨东秘书长主持。出席研讨会的日方代表有日本大使馆的大崎佳奈子书记官(日本总工会干部)、中村宇一书记官(日本厚生劳动省官员)、长田雅之书记官(日本最高裁判所派遣法官)和担任翻译的岛美奈子女士(日本外务省官员)。中方代表包括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兼副院长、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研究所所长林嘉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劳动和社会保障法研究所所长黎建飞教授,法国巴黎第一大学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郑爱青副教授以及中国人民大学劳动关系研究所副所长、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程延园教授。
在主题发言阶段,日本大使馆书记官大崎佳奈子女士首先作了“通过工会等的劳动纠纷自主解决制度”的发言。她指出,在日本,当发生劳动纠纷时,员工自己解决通常被认为是最好的方法,利用咨询窗口及通过工会或其他渠道进行集体谈判是比较常用的方法。郑爱青副教授在“中国劳动争议调解制度的特色”的报告中回顾了中国劳动争议调解制度的历史,介绍了劳动争议调解的特色,并指出目前劳动争议调解制度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如劳动争议调解协议书的效力不强,企业内部的调解因内部工会不健全而受到影响,企业外部的调解存在组织不规范等情况。郑爱青教授还补充说明,与日本工会一样,我国工会和政府部门都有热线电话帮助解决劳动者的问题。
中村宇一书记官就“日本政府厚生劳动省的个别劳动纠纷解決制度”作了介绍。中村先生比较了中日两国“调解”概念的差异,介绍了日本的劳动行政情况。其中,日本地方政府劳动局建立的综合劳动服务台和劳动基准监督所引起了与会代表的浓厚兴趣。中村先生还介绍了劳动局局长的建议指导和劳动纠纷协调委员的工作机制,并对现实运作情况作了评价。随后,林嘉教授围绕“中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新发展”一题发言。他首先分析了当前劳动争议案件的特点和成因,提炼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六大特色。就劳动争议仲裁制度,林嘉教授指出,有些程序是必经的,有些则是可选择的。最后,林嘉教授分析了目前劳动争议中存在的问题,认为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实体化建设、仲裁委员会组成中的三方原则都没有得到很好的体现,劳动争议仲裁员薪酬制度、劳动争议案件的管辖、仲裁裁决的效力问题也需予以解决和完善。
黎建飞教授介绍了“中国劳动争议诉讼制度”。他认为当前的主要问题是如何衔接仲裁和诉讼,其次是如何处理事业单位的特殊问题。而在实践审理当中存在“劳动合同优先”原则应当是合适的。就审理中对仲裁、劳动关系的认定问题,对劳动合同是否存在是通过劳动部的规定来解决的。黎建飞教授指出,目前我国的劳动纠纷案件是通过民事法庭来审理,没有专门的劳动法院或社会法院,但劳动案件的专业化程度很高,需要专门法官和法院来审判,不过此问题涉及人民法院组织法,短期内可能难以解决。长田雅之书记官以“日本劳动争议诉讼制度”为题介绍了日本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的情况,在日本,劳动者可选择劳动审判、临时处分、劳动诉讼或民事调解来处理纠纷。长田先生归纳了日本从2006年起开始实施的《劳动审判法》的“3S”特点,即专业性(Specialty)、迅速性(Speedy)和灵活性(Suitability),并指出该制度已在司法实践中取得了良好效果。最后,长田书记官在比较中日两国劳动法的不同时强调,在日本社会,民众对司法高度信赖,民众能够猜测到诉讼结果,因此调解率比较高。
程延园教授做了精彩点评。她指出,在金融危机的背景下,中日专家共同研讨劳动争议的解决机制,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当前中国劳动争议仲裁案件面临巨大压力,非常有必要研究中国的劳动争议和制度。虽然中日劳动争议制度各有不同,但我们需思考的是如何设计和评估本国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或评估劳动争议处理的政策效果。在加强中日两国的比较研究时,不仅要看制度的表面规定,更应注重制度的效果。日本较低的工会入会率、极高的非正式员工的比例,表明日本具有较灵活的劳动用工制度,对中国研究劳动争议及其处理非常有借鉴意义。
在讨论阶段,两国专家就议题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进行了深入讨论,与会同学们也积极参与交流,会议在热烈的气氛中圆满结束。
(编辑:周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