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7月10日至7月12日,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举办,外方专家Elisabeth Steiner法官和法学院朱岩副教授主讲的《欧洲人权公约》暑期研讨课程圆满结束。Elisabeth Steiner女士是奥地利政府选派至欧洲人权法庭的大法官,在《欧洲人权公约》相关理论及其司法实践上有着丰富的知识和经验,法学院朱岩副教授全程参与讲解与讨论,并担任了Elisabeth Steiner法官的德文翻译。本次课程是法学院积极扩大国际交流,丰富暑期国际小学期而开展的研讨课程,课程采英语与德语授课。来自中国人民大学,中国社科院,中央民族大学,首都师范大学,杭州电子科技大学等20余名师生在明德法学楼815会议室就《欧洲人权公约》相关问题进行了为期三天的讨论学习。
7月10日,Steiner法官通过有关欧洲人权法庭介绍的录像放映为我们详细介绍了欧洲理事会、欧洲人权公约、欧洲人权法庭及其法官工作职责与流程。欧洲理事会(European Council)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成立的一个国际组织,总部设在法国的斯特拉斯堡 (Strasbourg);《欧洲人权公约》(The European Convention of Human Rights)由欧洲理事会主持下于1950年11月4日在罗马签署,1953年9月3日生效;欧洲人权法庭则是由欧洲理事会47个成员国依据《欧洲人权公约》于1959年成立的旨在维护和保障公约所宣示的人权。Steiner法官结合自己工作经历详细介绍了作为一名欧洲人权法庭法官的工作职责和流程,她指出“作为一名由成员国选派的法官一经任命即独立地参与欧洲人权法庭的调查、审判等相关事宜”。 在介绍完欧洲人权公约相关背景知识后,Steiner法官详细介绍了欧洲人权公约的控制机制。《欧洲人权公约》不同于其他公约的是,其直接可以作为判决的依据并且基此作出的判决具有拘束力,其执行由欧洲理事会部长会议所保障。同时欧洲人权法庭经历不接受个人申请到接受并且主要为个人申请的过程,在审判程序上,各个主体间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并且在诉讼攻防制度上实现了“武器平等”。随后, Steiner法官简单介绍了欧洲人权法庭面临的现实问题以及第14次例外会议记录后的计划改革方案。
7月11日,Steiner法官通过案例就欧洲人权公约一些重要的条款所涉及的内容进行了详细讲解。当日上午,主要就《欧洲人权公约》第2条规定的“生命权”和第3条规定的“禁止酷刑以及禁止非人道的刑罚或者对待”。在对待“生命权”问题上,Steiner法官说“通过公约就生命权规定的条文位置足以印证了生命权作为一种最基础人权的重要性”,在条文分析上,她强调不仅要关注生命权的内容是什么,而且更要关注对其进行限制的条款的理解,总体来说是“比例原则”的运用。在课程讨论中,Steiner法官就学员们提出的“堕胎”、“消极结束生命”等问题上发表了自己的意见。在案例探讨上,Steiner法官通过相关案例阐释了“国家在特殊情形下对生命权提供的积极保护义务”等等。在对待公约第3条规定的“酷刑”问题上,Steiner法官首先指明“在禁止酷刑上欧洲人权公约没有任何例外情形及限制”,在酷刑的认定条件上,要把握三个要点即“造成真实而严重的痛苦,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者有意识,具有实施酷刑的特殊目的”,同时Steiner法官就酷刑具体内容依严重顺序划分为“非人道地对待,有辱人格地对待,酷刑”。在课堂讨论时,Steiner法官通过许多鲜活的案例加深了学员对禁止酷刑的理解。当日下午,主要就欧洲人权公约第6条“公平法庭审判程序”进行了讨论讲解,Steiner法官认为“公平法庭审判程序保障是作为法治国家的核心组成部分”,“公平法庭审判程序” 主要包括三个理念即“法庭的独立性与中立性、武器平等原则和刑事程序中的无罪推定原则”。在解释法庭的独立性(Independent)和中立性(Impartial)上,法官指出前者主要指法庭在于外界机构上要保持独立,后者主要指法庭在对待当事人上要保持中立;在武器平等原则上,Steiner法官介绍了公约以及在欧洲人权法庭具体案件审理上的相关规定,在诉讼攻防武器平等上给予了弱势群体相当的保障;在无罪推定原则上,Steiner法官认为“这是刑事审判领域最重要的理念之一”,同时结合公约第6条阐释了在刑事审判中当事人至少应该拥有的权利,如“知情权,时间保障权,辩护及特殊情形获得法律援助权,沉默权”等等。随后,Steiner法官通过相关的案例及其法官作出判决的理由与思路的讲解加深了学员对上述制度内容的理解。
7月12日,Steiner法官继续通过案例研讨的方式就《欧洲人权公约》第8条规定的“隐私与家庭生活的保护”和第10条“表达自由”进行了深刻的阐释。在“隐私与家庭生活的保护”问题上,通过Odievre v. France(在案件中,Odievre诉求要求公布亲身父母及相关亲情联系的信息,而法国法律规定父母有“匿名生育”的权利……)详细解释了对“隐私”及“己方隐私与他方隐私如何界定与衡平”的理解;认为隐私权保护的关键在于防止政府任意干涉;同时Steiner法官通过与学员的沟通,认真听取了学员对于这个问题的相关看法。在对待“表达自由”问题上,Steiner法官强调了“表达自由保护与其限制衡平理解的重要性”,在媒体表达自由上就“公共利益”界定及其是否需要区分“事实判断报道”与“价值判断报道”的证明力度提出了自己的看法。随后,Steiner法官在结束课程前,与学员们进行了交流,学员们纷纷表达了自己最喜欢的部分及其心得体会,一致表达了对Steiner法官和朱岩副教授三天辛苦的讲授表示了敬意和感谢,Steiner法官也表达了自己对于此次之行非常满意的感受,对学员们关注人权问题的努力学习和讨论表达了感谢,同时对朱岩副教授的辛苦翻译表示了谢意。课程结束后,Steiner法官与学员们进行了合影留念。
《欧洲人权公约》暑期研讨课程是法学院响应学校号召,发挥学科国际优势而开展的暑期探讨课程,旨在扩大国际交流,拓展校际学员国际视野而进行的教学尝试。欢迎大家继续支持和关注法学院后续的课程与计划。 随着国际化水平的不断加深,我国人权事业的不断发展,相信法学院以后还会有更多的机会、更大的空间与Steiner法官及欧洲人权法庭交流,合作。
(编辑:罗豫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