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1日晚,法律职业技能培训月开幕式暨“理论与实务论坛”——论孙伟铭案在逸夫200报告厅成功举办。法学院党委书记兼副院长林嘉教授作为特邀嘉宾出席培训月开幕式并致辞。副院长刘明祥教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法学院兼职教授甄贞检察官,尚权律师事务所主任张青松律师出席活动并担任论坛主讲嘉宾。法学院党委副书记郑小敏老师,刑法教研室讲师付立庆老师,团委书记乔鹏老师,团委副书记何遐祥老师,团委邢姝老师以及200多名学生参加了本次活动。活动由诉讼法教研室李奋飞副教授主持。
活动分为三个单元,第一单元为法律职业技能培训月开幕式。在主持人李奋飞副教授介绍了参加本次活动的嘉宾之后,林嘉书记致辞。她首先转达了法学院韩大元院长对本次活动的关心,并对活动将理论与实务相结合,注重法学院学生实务技能培养的活动理念表示了赞扬。她指出,理论与实务相结合是未来法学教育发展的方向,法律职业技能培训月中的各种活动将会给同学们带来更多锻炼,有助于同学们成长为合格的人大法律人。
之后,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甄贞教授致辞。她首先预祝活动取得圆满成功,认为培训月对于同学们培养法律职业技能有很大帮助。她提到现在法学院正在开展的诊所式法律教育,就是理论联系实务的典型。甄贞检察官还表示,希望能够更进一步加强同学们对检察系统实务工作的了解。
最后,学生会主席安若曦同学介绍了法律职业技能培训月系列活动的概况以及即将举行的第五届首都高校模拟法庭活动,并希望同学们积极地参加。
第二单元为理论与实务论坛——论孙伟铭案。首先,主持人李奋飞老师简要介绍了案情,随后,论坛嘉宾分别从不同的角度分别进行了精彩的分析与讲解。
首先,刘明祥教授结合研究成果,从刑法理论的角度分析了这个案件。他认为,本案情节严重,但如果按“交通肇事罪”处罚量刑较轻,而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则可判处被告人死刑。他指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实施了与放火、决水、爆炸等具有相似性的行为,而本案中的被告人酒后驾车并不属于这样的相似行为。此外,本案中被告人主观心态是过于自信而导致的过失,对于最后的严重后果,被告人自己持排斥态度,不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观构成要件。刘明祥教授认为,对于类似犯罪定罪的难题,可以参照日本刑法,设立“危险驾驶致人死伤罪”,解决“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间的法律空白。
接下来,甄贞检察官结合实务经验,从诉讼法的角度发表了她的个人观点。甄贞检察官提到,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认为此类案件可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性,实务中也有大量类似的判决存在。她还认为,本案民众关注的焦点是案件的定罪和量刑。从定罪方面来说,两罪最大的区别在于被告人是否属于主观故意,孙伟铭曾在一年内有十次违章记录,所以他存在持续性的故意违规心态,而且在本案中有无照酒后驾驶、刮车后逃离、逆向越过双黄线等一系列无视交通法规的主观故意行为,在案中其主观心态已由过失向对不特定人生命的漠视转变。所以,本案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完全正确与准确的。在量刑方面,由于孙伟铭积极赔偿,并得到了谅解,可以减轻量刑。由此,甄贞检察官还对刑事和解以及被害人权利保护问题进行了延伸探讨。
最后,张青松律师简要点评了之前两位嘉宾的发言,并发表个人观点。他谈到,前两位嘉宾虽然所持观点有所不同,但都认为应当以主观故意对“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进行区分。对于定罪的问题,张青松律师提出,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但由于本案情节严重,又应当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来处罚,所以本案采取了一种“中和”的方式。在量刑方面,张青松律师提出民意在本案中对判决有着重大的影响。
第三单元为交流互动环节。在这一单元中,刘明祥教授、甄贞检察官和张青松律师和同学们展开了积极热烈的讨论,他们耐心细致地回答了同学们关于“法官断案是否会受民意影响”、“如何进一步将理论与实务联系起来”、“民意的力量有多大”等问题的提问,从学者、检察官、律师的不同角度给同学们带来了满意的回答。
最后主持人李奋飞老师进行了总结并发表了个人对本案的意见,活动在同学们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至此,法律职业技能培训月第一项专题活动结束,近期还将举办法律文书写作讲座、庭审技巧讲座等系列活动。
(编辑:张利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