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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匡教授做客法学院民商法前沿论坛 讲授不动产物权登记法律制度
时间:2009.12.28

  12月25日,法学院民商法前沿论坛在明德法学楼815室举行。复旦大学法学院段匡教授应邀出席论坛并以“物权登记法律问题探讨”为题发表了演讲。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杨立新教授出席论坛。论坛由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熊丙万主持。

  杨立新教授在致辞中代表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热烈欢迎段匡教授出席论坛并发表演讲。杨立新教授高度评价了段匡教授在传统民法和法律解释学研究领域取得的学术成就,并对他谦和的性格、严谨的学风、扎实的学问和卓著的学术成就表示赞赏。

  在演讲中,段匡教授从我国《物权法》确立的新型等级制度出发,结合自己参与制订《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的经历和新近案例,对不动产登记制度作了严谨而细腻的分析。他说,物权法的颁布是我国立法史上的一件大事,目前,对于物权法如何在社会上更好的实施是我们面临的重要问题。这主要表现在拆迁问题和物权登记制度的具体操作上,对于物权登记的法律问题则主要表现在不动产登记上。

  关于不动产登记审查的基本原则。段教授说,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权利和权利客体的审查,后者主要指对物理状况的审查。如有必要,登记机关可到现场进行察看,此即为对物理状况进行实质审查。德国、法国、瑞士、日本实际上都是采取形式审查的原则,但登记机关审查之前多有公证这一实质审查程序。段教授介绍,上海市在登记审查方面暴露出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对登记人身份确认方面的困难。对此,段教授建议仿效日本的做法,由公安机关向登记机关提供可核查身份证信息的终端,以供登记机关确认身份证件的真假。

  关于预告登记制度,我国《物权法》规定: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段教授认为,此项规定在适用中存在一定的问题,主要表现在:该如何理解债权消灭,如何理解预告登记三个月失效的问题?他说,预告登记的失效应当由当事人主张,由法院判决,而不应由登记机关决定预告登记的效力。

  关于异议登记制度,他说,比较法上的异议登记制度正处于被逐渐取消或范围被日益缩小的趋势。异议登记不仅存在于异议登记人和权利人之间,还存在第三人权利时,此时可能会引起抵押权的劣化。异议登记主要起警戒作用,本权利上存在异议登记并不能从根本上影响本登记的法律效力。

  关于登记效力从何时发生的问题。我国《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段教授认为,在登记申请之日到登记效力发生之日的时间段中,可能会使大量的购房款寄存在房地产市场等机构中,从而造成这部分资金不可用,无法做到物尽其用,对于金融市场的发展不利。

  此外,段教授还对不动产登记机关的收费标准、物权法28、29、30条的理解、担保物权的善意取得制度、登记错误的损害赔偿等问题一一作了详细阐释,或举案例,或引法理,整个的讲座妙趣横生。

  最后,杨立新教授对段匡教授的演讲作了精彩点评,结合自己参与制订物权法的经历和研究心得,对不动产等级制度中的若干问题发表了自己的看法。现场的气氛热烈,同学们争相向段教授请教,就预告登记的效力与破产债权的优先效力、登记错误损害赔偿的性质等问题进行了深入交流。

  (编辑:韩宏斌)

编辑:人大新闻网